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502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青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石油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502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