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24财保13号 申请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万达企业孵化器B座416-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32901444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维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刘彬彬,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申请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刘彬彬名下价值631967.41元的财产、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的财产。其中、*****名下银行账号:622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苏尼特右旗支行营业室)存款315983.7元和刘彬彬名下银行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石化支行)存款315983.71元。申请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号:PZPP2315014589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苏尼特右旗支行账号6222********银行存款315983.7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刘彬彬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石化支行银行账号6228********银行存款315983.7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8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兆丰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斯日古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 力 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