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49078783。
法定代表人:肖文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工业园区鹤城分园鸭嘴岩物流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32863302。
法定代表人:覃大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易旺龙,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1202民初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案由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清楚的显示,上诉人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了所欠商品混凝土货款,而双方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是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所致。因此,涉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及关系是基于商业承兑汇票,理应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范畴。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刻意规避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2、案涉合同约定的商品混凝土系用于恒大地产集团控股的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怀化恒大中央广场项目,案发的直接原因系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开具,并经上诉人背书给被上诉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所致。湖南金运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审理存在直接关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系列案件集中管辖审理的要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旺龙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依据与原审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票据关系提起诉讼,不适用有关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易旺龙不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相关公司,不符合恒大集团系列案件集中管辖审理的要求。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为原审被告的给付货币义务,故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怀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故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审原告选择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炳生
审 判 员 肖光申
审 判 员 蒲少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道柳
书 记 员 舒丽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