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503号
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
法定代表人:罗友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鹤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撤诉、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动力创新园6.1期7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岭。
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有限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8699.28元的不动产;若被申请人名下无可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或不动产价值不足538699.28元的,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538699.28元不动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顺序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财产保全申请费3213元,由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