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
法定代表人:肖文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光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海辉
审 判 员 刘黎平
审 判 员 俞永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典喜
书 记 员 邓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