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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1540号 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控经理。 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谷洲分公司、湖南邵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月 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