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湘13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底湘中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302执2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