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88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二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平***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深,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系原告***的施工人。 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区涟钢北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城市广场A-2项目A5栋80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进举,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区乐坪街与春园路交叉口盛世时代广场0007栋2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区。 被告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南路。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胜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娄底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