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

沅江市强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325号 申请人:沅江市强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沅江市强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271.54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6107.26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191565.89元;冻结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506107.26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湘A4××**号奔驰汽车、湘A4××**号五十铃牌、湘A6××**号别克牌、湘A6××**号五十铃牌、湘AE××**号五菱牌、湘AK××**号锋范牌、湘AM××**号长安牌、湘AV××**号奥迪牌、湘AY××**号长安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