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3执保5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肖文艺。
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湘07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同时,担保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土地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2017)鼎城区不动产权第0002199号的土地。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向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