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871号 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岗脑小组206国道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2767324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大院6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G2T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三路日景国际花城********用代码:91360781MA38L8W69Y。 负责人:**。 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名下总金额为27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名下宗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财产保全金额以2700000元为限。 四、查封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瑞金市东侧的宗地使用权【权属证号:赣(2019)瑞金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