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87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星村岗脑小组206国道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2767324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大院6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G2T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三路日景国际花城********用代码:91360781MA38L8W69Y。
负责人:**。
原告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700000元。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江西久龙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瑞金市东侧的宗地使用权【权属证号:赣(2019)瑞金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