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4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西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东泥沽村。
法定代表人:解亚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审判员 王岩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勇昊
书记员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