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南路福华商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0996735D。
法定代表人:曾华成
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白乳泉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40321051494282E。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偿还3132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和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的财产线索。经上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大翔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怀远县大圣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支立好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