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息烽金盛苗圃场与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息烽金盛苗圃场。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6305388X9。
投资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274346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息烽金盛苗圃场与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息烽金盛苗圃场种子款4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2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2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55647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