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庹汉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11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男,苗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010485021。
被告:***,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省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3201310137844。
被告: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赏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第A1-A3栋(A2)1单元7层2至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超,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0810365790。
第三人:***,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044元,100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高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