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川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402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3日,眉山市东坡区,住东坡区。
四川川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2016)川1402民初字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川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字19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