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赣11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507797R。
法定代表人郭冠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97D。
法定代表人周荣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星星,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东路82号南林写字楼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4920K。
法定代表人袁仁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全,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信区人民法院(2019)赣1121行初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武夷公司委托代理人颜木海、颜许华,被上诉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陈金标、黄强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海鹰,原审第三人公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荣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5月1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64年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在上饶市建立基地,征地建设了诉争房屋。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后改为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当时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革委会办理了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该清单注明:钢筋棚一座、五金料库(砖木结构)一座、水泥库一座、仓库办公室一座、混合宿舍一座、仓库剥丝围墙一座、厕所一座。1979年7月2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按照省交通局(78)闽交基字第049号批复的规定,双方签订了借用协议,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借用诉争房屋作为货运业务使用,产权仍属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1984年,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下放福州市改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后改制变更企业名称为公路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公路公司接管诉争房屋后至今仍继续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也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向第三人公路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1989年6月15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将原权利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坐落于罗桥公路××号仓库审核登记在现权利单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199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仓库核发了位于五桂山罗桥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2008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规定: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三、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到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具体项目如下:…3、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罗桥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码:饶市国用(94)字第030001号,房屋产权证号码分别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09年5月,公路公司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公路××号房产的变更登记。2009年6月5日,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公路公司核发了被诉的6本房屋所有权证即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
2018年3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102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公路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2019年8月19日,武夷公司以案外人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以涉案房产均登记在公路公司的名下,为公路公司的财产,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异议请求。
另查明,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20号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有关交接手续,双方抓紧办理,列出清单,其中包括一级国家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全部面积,建筑物几幢…。1984年6月21日,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二财字第04××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即省公路局:接省交通厅抄送给我处的(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关于同意省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将我处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交给该公司建阳分公司的指示,自应遵照办理,现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核,请迅予批复,以便执行。一、按照省交通厅指示“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但实际情况是我处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按照我处账面上饶仓库总用地面积为7554.6㎡,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132.6㎡,仓库围墙为98m,共计原始价值66183.19元,已提折旧16441.90元,按现在重置完全价值为231160元。目前由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每年交纳租赁费为3564元。二、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调拨过去原为无偿调拨,但按现行国家规定,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部分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省财政局、省经委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1、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2、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不低于账面净值的原则,按质论优,由调出企业收取价款。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我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在调入单位的要求下,我们也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结算的规定即:“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执行。该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后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均未批复,双方至今未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且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按每年租金3564元向福建省第二工程公司交纳诉争房屋租金。
2006年6月10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公司路二后【2006】2号文件《关于所属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我司位于江西上饶五桂山罗桥公路××号仓库,仓储用地7509.08㎡,其中建筑占地1245.48㎡,土地及房产归属我司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该仓库房产又在你司登记备案。以上情况向福州市政府作了汇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协调,会议拟定以下方案,与你司协商解决。一、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将江西上饶仓库及土地让售给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让售价经评估后双方商定。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无偿收回江西上饶仓库所有权,以上意见商请贵公司议定后尽快复函我司,以便我司进一步落实产权问题。2006年3月9日,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南国投函【2006】12号文件回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贵公司2006年2月10日《关于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路二后【2006】2号)收悉。现将我司了解的情况及处置意见函复如下:南平市运输总公司(原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南平公司”)原在上饶火车站附近有一货运仓库,上世纪七十年代,因上饶火车站扩建,经上饶市政府协调,闽运南平公司上饶办事处的货运仓储搬迁至五桂山。1984年5月,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见附件)正式决定将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闽运南平公司。自【84】闽交计字第220号文批复至今,二十多年来,五桂山仓库一直由闽运南平公司管理并使用,只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意识不够,闽运南平公司未及时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直到1999年6月方才补办了房产证,但土地证一直未办理。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认为,上饶五桂山仓库的全部产权属于闽运南平公司的资产。因此,贵公司提出由贵公司将上饶仓库及土地让售给我公司,或者由贵公司无偿收回上饶仓库所有权的方案,我们不能同意。由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愿意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贵公司协商解决该项产权纠纷。但双方就上饶五桂山仓库(上饶市罗桥公路××号房产)产权仍未达成共识。
另查明,1988年12月12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我公司所属单位驻上饶办事处,建于建国初期,迄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江西上饶盖有房屋25幢,其中解放路有17幢,闵运新村4幢,原支前站1幢,罗桥公路××号有3幢,这些房屋均具有房契、建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但由于1983年上饶地区发生洪灾,以上房契等证明材料被洪水侵蚀变质以致腐烂。现上饶办事处《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洪水侵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特此证明。请贵局见谅并予以办理上饶办事处房屋所有权证事宜为盼。1989年10月1日(完税交纳日期),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产的五本房屋所有权证(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
1992年12月30日,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同意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1999年6月,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办理了上述五处房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述房产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
2001年12月18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
2004年4月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年,福建省经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经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改革开放办[2004]21号),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04年4月29日,福建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日,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2013]161号)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市××号(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土地面积994.11平方米)、罗桥公路××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涉及本案的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资产有位于市罗桥公路××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0××26、20××27、20××28、20××29号)。但武夷公司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2014年9月3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注入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的股权。
2015年4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
另查明,根据饶办字【2019】2号文件即《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将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原审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即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具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责。现《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已整合,组建市自然局,据此上饶市自然局具有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武夷公司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上饶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给公路公司上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否属重复登记。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武夷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随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武夷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公司签署了《关于2015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结算备忘》、《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武夷公司与案涉房屋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2019年5月份因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经信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得知诉争房屋涉及重复登记问题,后于2019年9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
二、虽然福建省交通厅作出220号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但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二财字第04××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要求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作出批复,以便执行。而福建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均未作出批复。且2006年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针对上饶市五桂山罗桥公路××号的房产产权相互发函同意协商,但未达成共识。现有证据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且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即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包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罗桥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变更到公路公司(本案第三人)名下。据此,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并未将本案讼争房产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武夷公司提交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企业改制、资产整合剥离也均未涉及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及公路公司。而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而非武夷公司。武夷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故武夷公司主张公路公司持有上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六处房屋属重复登记证据不足。上饶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公路公司提供的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罗桥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原始基础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双方之间就江西省上饶市五桂山罗桥公路××号产权纠纷应由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处理,或另行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武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公路公司颁发的坐落于信州区罗桥公路××号1至6栋1-1的权证号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号4第××号、22××31号、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公路公司登记合法错误。(1)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下220号批复,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座落在上饶市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其在上饶办事处的货运仓库使用。福建省交通厅是福建省公路局的上级机关,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是福建省公路局的下级单位,省交通厅的文件对该两单位均有约束力。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收到该批复,虽然提出移交问题的报告,但报告提出不能无价移交,且上级机关没有发文撤销或改变原来的文件。公路公司拒不执行上级文件,故意隐瞒事实申请登记,该登记违法。(2)被上诉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在1983年就已取得案涉房产的房契,但因洪水灾害于1988年申请补办,于1989年4月28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在1989年5月申请登记,1989年6月25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关于所属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和《关于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复函》可证,上述房屋系同一房产。同一登记机关在间隔两个月的时间对同一地点的房产登记在两个权利主体名下,未尽到审慎审查的责任,上述登记系重复登记。被上诉人错误将案涉房屋重复登记在公路公司名下,应予以纠正。2.公路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均无权利来源,系违法登记。(1)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1989年的房产登记无合法的权利来源。该公司1989年首次登记依据是1988年11月20日的《文件》和1970年12月17日的《移交清单》,而《文件》仅说将库房交给公路公司使用,而没有明确是所有权转移;《移交清单》的移交不清楚是移交使用还是所有权移交;但上诉人提交的220号批复证明案涉房产属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所有,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革命委员会与公路公司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除该两文件外,无其他证据证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申请登记合法的权利来源,该公司1989年房产登记不合法。(2)公路公司1994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没有权利来源。按照原地随房走的原则,1984年案涉房产已无偿划拨给上诉人,公路公司无权就上诉人的房产申请土地登记。(3)公路公司2009年的变更登记也属违法登记。2009年的变更是福建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以转让的方式受让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受让后权利主体变更登记为新公司,转让款和评估中均不含土地出让金,该变更并非是名称变更,而是所有权转移,且该变更未取得上饶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进行所有权的转移,该登记不合法。3.220号批复生效后,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即按文件要求办理了移交相关手续,房产已实际交由权利人管理使用,并取得产权证书。上诉人及原权利人从未向公路公司租借房产及签订租赁协议,不存在向公路公司支付租金,公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原权利人1993年仍向公路公司支付租金错误。4.登记在公路公司名下罗桥公路××号的房产与上诉人所有的登记在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罗桥公路××号房产系同一处房产,已构成重复登记。案涉房产系国有资产,目前已被信州区法院查封,若未能通过行政审查将错误颁发给公路公司的6本产权证撤销,公路公司持有的6本产权证书与上诉人持有的产权证书并列存在,若执行法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表面化审理,以证书是物权的依据为由,将直接导致上诉人持有产权证的理由不足以排除执行,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被上诉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答辩称,1.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于1989年向公路公司上饶办事处核发的六本产权证,具有权属来源。案涉房产系1964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在上饶所建,1965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将房产交给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第二工程处使用。后交通部公路三局归兵团,房产归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后勤部。1970年12月17日,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将房产移交给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根据该移交,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于1989年向公路公司上饶办事处核发的六本产权证,颁证具有权利来源。2.福建省交通厅与公路公司之间并未就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984年福建省交通厅作出220号批复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要求有偿调拨,并向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报告,将报告抄送福建省交通厅。该两部门均未作出批复。2006年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针对罗桥××号的房产产权相互发函同意协商,但未达成共识,更未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3.福州市人民政府已明确罗桥公路××号的房产及土地系第三人公路公司所有,且同意第三人改制,土地及房产变更到改制后的第三人名下。登记部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为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符合规定。4.被答辩人称六处房屋属重复登记,无事实依据。1989年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房产××5本房产证,而同年该单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颁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房产××6本产权证,但二者的产权证证载面积、产权来源均不相同,被答辩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故答辩人主张房屋重复登记无事实依据。
原审第三人公路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名称变更过程为:交通部公路三局第二工程处-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三营-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案涉房产系1964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在上饶征地建设,1965年移交答辩人使用,1970年12月17日兵团四师后勤部与交通部公路三局第二工程处革委会正式办理“房屋建筑”移交手续。1989年答辩人办理了房产证,1994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因改制更名申请产权变更,取得新的产权证。答辩人权属来源合法,与上诉人无关。3.220号批复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越权批复,该批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自始不发生效力,答辩人有权提出异议,不予执行。答辩人收到该批复当时即提出异议,要求改为有偿移交。双方在主管局主持下当时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虽派人洽谈转让价问题,但回去请示后没有回复,不了了之。案涉房产长期以来仍由答辩人管理使用,建阳汽车运输公司仍继续向代办人缴纳租金,答辩人将余下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1989年和1994的房产证与土地证办在答辩人名下,故该批复不仅不生效,且未得到执行。5.上诉人称1989年10月取得产权登记的观点不成立。若案涉房产属其自建,且1983年之前有房契,登记机关查不到该登记信息不合理;案涉房产属其自建,则与交通厅的“无偿划拨”批复产权来源不同,不可能同时存在;当时省运建阳分公司没有提交220号批复,而是自己出具一份报告认为“自建,房契和建造许可证因洪水侵蚀变质腐烂”,可证明该批复未得到执行,当时省运输建阳分公司通过出具虚假报告骗取产权登记。6.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后,经被上诉人组织相关人员核实,该地块上目前有5栋建筑与答辩人产权证一致;上诉人持有的产权证因无详细地址和红线图无法找到相应房屋。该事实证明当时的省运输建阳分公司骗取产权登记。案涉房产不存在重复登记,未侵犯上诉人的利益。7.上诉人于2006年已知道答辩人已取得案涉房产的产权证书,直到2019年9月10日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公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闽革产(70)25××号通知和闽革(1975)综091号批复;2.闽革(1979)综503号批复和闽政(1984)综849号通知;3.(85)闽路办字第00××号报告;4.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试行办法和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上述证据证明原审第三人公路公司的身份变更过程以及220号批复不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因档案管理原因一审时未能提取到上述材料,故未在一审程序中提交。
原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未答辩。
上诉人对公路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公路公司的身份变更过程无异议,但认为福建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于1985年2月5日下文之后才成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房产也在第三工程处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划拨范围内,不能证明其取得案涉房产;证据4不能证明220号批复已被撤销,原审第三人也没有主张救济,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被上诉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上述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公路公司的身份变更过程亦无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萍与被执行人公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武夷公司以被查封房产产权人系上诉人为由,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罗桥公路××号房权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并中止执行。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赣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认为涉案房产均登记在公路公司的名下,为公路公司的财产,裁定驳回武夷公司的异议请求。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9年5月,公路公司因企业改制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将案涉房产的原所有权人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变更为公路公司,并提交了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房屋所有权证、改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查后,准许变更登记并于当年6月25日向公路公司核发案涉房产证。上述变更登记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上诉人主张自1984年5月之后案涉房产已根据220号批复,转移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所有,1989年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1999年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在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后经机构改革及体制改革案涉房产现归属上诉人所有。而原审第三人公路公司主张1984年的220号批复因违反相关规定,并未实际得到执行,案涉房产并未移交,1989年6月案涉房产被登记在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名下,1994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因企业改制,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在公路公司名下,案涉房产一直由公路公司及其前身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管理使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公路公司均不是案涉房产的原始权利人,1989年办理房屋登记之后,当时的房屋登记主体均将案涉房产作为自己财产予以处分,先后变更产权人直至到现在的武夷公司及公路公司所有。2006年当时的权利主体福建省第二公路公司与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就案涉房屋产权问题发函,以期解决权属纠纷。故本案的焦点在于1984年的220号批复是否已实际执行,该批复下发之后案涉房产的产权归属于何方,之后权利主体对案涉房产的后续处分行为是否合法。该焦点的实质为案涉房产的权属纠纷,该权属纠纷应通过民事确权诉讼或双方政府协商处理解决。原审判决列明被告为“上饶市自然局”不当,应为“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案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赖 晓
审判员 余细花
审判员 王 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