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102民初391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507797R。
法定代表人:江训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现临时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辉莱茵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美,该公司综合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玉屏山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4920K。
法定代表人:袁仁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全,该局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武夷集团)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第二公路公司)、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平武夷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颜许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被告福建第二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2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3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4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栋1-1以及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6栋1-1(下称“涉案产权”)的产权所有人为原告,排除被告***对上述房产的执行;2、由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办理上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福建第二公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贵院申请冻结、查封福建第二公路公司价值370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贵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赣11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诉讼请求中所列的涉案房产。后被告***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知悉后,依法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赣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认为贵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依法提起诉讼。1、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原告,非福建第二公路公司。该财产系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原告系实际所有权人。涉案房产原为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所有,1984年5月,经同意并批准无价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看管仓库的二位退休人员由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一并接收,并负责该二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1992年12月,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名称经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同意变更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994年撤销南平地区,设省辖地级南平市,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4年4月,经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13年8月2日,经南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罗桥公路6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根据通知要求,南平市人民政府将对市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新一轮的分拆重组,其中,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文件,明确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原告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一并移交给原告。期间,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88年10月28日向上饶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并于1989年4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原权利人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在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2001年,原南平市员会经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10年,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前述文件可证,涉案房产已全部无偿划给原告,为原告所有,系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产权人非福建第二公路公司。2、涉案房产及土地均为国有资产,福建第二公路公司违背客观事实,在相关管理单位不清楚来龙去脉的情形下,骗取批文,将国有的产权变更为私有,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当予以纠正。如前所述,涉案房产及土地均系国有资产,且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已于1988年11月28日向有关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并于1989年4月2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原权利人于1999年6月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产权主体经多次变更,现为本案原告。福建第二公路公司违背客观事实,在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已经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于1989年5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又骗取对来龙去脉不清的国资部门的批文,于2009年6月5日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改变涉案房产的国有性质为私有,违反法律规定。贵院查封的登记在福建第二公路公司名下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1至6栋1-1的房产与实为原告所有但登记在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坐落于罗桥公路6号的房产系同一处房产。福建第二公路公司将不为其所有的涉案房产登记至其名下,导致涉案财产被其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涉案产权为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对原告所有的财产强制执行。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执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异议之诉。2、原告主张的房产的房屋产权与福建第二公路公司所有的房屋产权不属于同一房产。(1)诉争房产的产权登记机关曾经在行政诉讼中到现场勘验过,无法找到原告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在上饶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诉讼答辩中也提到过这一事实。(2)原告主张的房产在申请产权登记时是自建,自建的手续没有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是自己写了一份报告给产权登记机关,说自建的产权登记手续因洪水侵蚀找不到了,就没有手续。(3)原告主张的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并不是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办理的,所以与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3、福建第二公路公司的产权来源合法,且经过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告的主张不足以阻却本案的执行,应当依法驳回。
被告福建第二公路公司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述称:1、涉案房产虽登记南平市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房产。1984年,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涉案房产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1992年,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改革省属公路、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闽交办[1992]123号),将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建阳等八个汽车运输公司成建制地下放给所在地(市)政府领导,归口交通局管理。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为原南平地区交通委下属企业。1992年12月,根据《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1993年1月1日起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994年,因撤销南平地区,设省辖地级南平市,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9年,因上饶旧城改造,为保障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房屋资产安全,将上饶办事处房产登记在主管行政机关(即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权利人变更(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2004年4月,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第三人的更名情况。2001年,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10年,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南平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综上,涉案房产虽登记南平市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赣11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裁定书作出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南平武夷集团知悉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赣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19年8月19日,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970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革委会双方办理了《关于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注明:钢筋棚一座、五金料库(砖木结构)一座、水泥库一座、仓库办公室一座、混合宿舍一座、仓库剥丝围墙一座、厕所一座、仓库围墙及铁门一处。
1979年7月2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签订了借用上饶仓库的《协议书》,按照省交通局(78)闽交基字第049号批复同意将交管局三处上饶仓库借给省汽车运输公司上饶办事处作为货运业务使用,产权仍属交管局三处所有。
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省汽车运输公司、省公路局: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有关交接手续,双方抓紧办理,要求列出清单,其中包括已经国家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全部面积,建筑物几幢,每幢建筑的面积,何种结构形式等,并把原有档案移交给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该仓库目前由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二位退休老工人看管,接管该产权的单位应将二位老人同时接收,退休金亦由接收单位负责,并应照顾好二位老人家的晚年。文件同时抄送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并附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土地证和房产证一览表。
1984年6月21日,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三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省公路局:接省交通厅抄送给我处的(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关于同意省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将我处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交给该公司建阳分公司的指示,自应遵照办理,现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核,请迅予批复,以便执行。一、按照省交通厅指示“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但实际情况是我处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按照我处账面上饶仓库总用地面积为7554.6㎡,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132.6㎡,仓库围墙为98m,共计原始价值66,183.19元,已提折旧16,441.90元,按现在重置完全价值为231,160元。目前由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每年交纳租赁费为3,564元。二、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调拨过去原为无偿调拨,但按现行国家规定,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部分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省财政局、省经委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1、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2、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不低于账面净值的原则,按质论价,由调出企业收取价款。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我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在调入单位的要求下,我们也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结算的规定即:“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执行。文件同时抄报省交通厅。
1984年1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闽政(1984)综849号《关于下放三明化工厂等二百九十四个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的通知》,其中省公路工程三处的原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企业行政管理权下发所在市、县为福州市。1985年2月9日,福建省公路局、福州市交通局联合下发(85)闽路办字第006号《关于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下放福州市交通局移接工作结束的报告》,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改称为福建省公路工程二公司,承担全省重点公路桥梁任务,同时企业行政管理权下放给福州市交通局,移接工作经省公路局与福州市交通局同共努力业已完成,并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在福州市交通局签署了《关于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的移接纪要》,第三工程处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营业务由改名的省公路工程二公司继续承担受理。现随文报请核备。附件说明:一、省交通厅、市政府各《纪要》1份、《纪要》附件18种24份;二、省、市体改办各《纪要》1份;三、抄送单位无附件。其中,福建省公路局与福州市交通局《关于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的移接纪要》中(二)移交中的几个问题:…五、第三工程处的所有资金、资产(含机械设备和武器)仍由更名后的省公路工程二公司管理。债权债务及经营的业务也由二公司负责继续受理…
1988年11月29日,福建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提交了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其中:房屋坐落为罗桥公路6号仓库、原权利单位为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移交。
1988年11月20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给上饶市国有土地申报登记站的文件中称:我公司原系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我处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后来下放福州市,成立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文中又称:1964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在上饶市建立基地,征用了大批土地,盖了许多房产。现在北门乡民主村的仓库以及围墙外的110平方米守库职工家属住房等,就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965年我单位承建上饶信江大桥,三局就将该库房交给我单位使用。以后三局归兵团,该库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后勤部,待兵团撤销经四师正式移交给我公司使用至今。由于上述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征地手续,请贵站根据上述情况给予办理有关国有土地申报手续。
1989年5月22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提交了罗桥公路6号仓库的《江西省上饶市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其中:房屋坐落为罗桥公路6号仓库、原权利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移交。
1989年6月15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将原权利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坐落于罗桥公路6号仓库审核登记在现权利单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199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仓库核发了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1995年1月4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向上饶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了路二综(1995)001号《关于我公司上饶仓库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陈述了该公司取得位于上饶市仓库的房屋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况,认为上述使用权应属于该公司所有。其中有:一九八八年就对方擅自在我公司上饶仓库内进行房建工程,我公司曾二次以(88)路二办字第009号及(88)路二办字第018号文《关于要求立即停止在我公司上饶五桂山仓库围墙内建房的函》,并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建房。2008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规定: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三、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具体项目如下:…3、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码:饶市国用(94)字第030001号,房屋产权证号码分别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09年5月,被告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公路6号房产的变更登记。2009年6月5日,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被告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核发了涉案的6本房屋所有权证即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接管诉争房屋后一直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其中福建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于1988年11月25日、1990年8月10日、1991年7月26日、1992年6月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93年8月18日按照协议分别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年租金3,564元,均有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予以证明。
另查明,1988年11月28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提交了《江西省上饶市公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其中:房屋坐落为上饶市罗桥公路6号、原权利单位为闽运驻上饶办事处、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驻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自建。
1988年12月6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向福建建阳汽车运输公司出具《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它证明材料因洪水浸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其中有:我处房屋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浸蚀、变质、腐烂,手续不齐全。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我们不齐全的材料(洪水浸蚀、变质、腐烂部分),必须打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确认在洪水中浸蚀、变质、腐烂,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988年12月12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我公司所属单位驻上饶办事处,建于建国初期,迄今驻饶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江西上饶盖有房屋25幢,其中解放路有17幢,闽运新村4幢,原支前站1幢,罗桥公路6号有3幢,这些房屋均具有房契、建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但由于1983年上饶地区发生洪灾,以上房契等证明材料被洪水浸蚀、变质以至腐烂。现上饶办事处《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洪水浸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特此证明。请贵局鉴谅并予以办理上饶办事处房屋所有权证事宜为盼。1989年4月10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本房屋所有权证(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盖有完税缴纳日期为1989年10月1日。
1992年12月30日,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同意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1999年6月,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办理了上述五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述房产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
2001年12月18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
2004年4月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4月1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经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改革开放办[2004]21号),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04年4月29日,福建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日,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2013]161号)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土地面积9904.11平方米)、罗桥公路6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涉及本案的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资产有位于市(证号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0××26、20××27、20××28、20××29号),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2014年9月3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注入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的股权。
2015年4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随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武夷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2015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结算备忘》《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关于2017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六本房屋产权证应否确认为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所有、能否排除被告***对上述房产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首先,虽然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但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于1984年6月21日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三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报告认为:一、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二、按现行国家规定,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该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而福建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对于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提交的报告,最后均未作出批复和处理,因此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被搁置,福建省交通厅(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涉案房产也一直未移交。从被告***提供的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来看,福建建阳公司上饶车队于1988年11月25日、1990年8月10日、1991年7月26日、1992年6月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93年8月18日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房屋年租金3564元,此后诉争房产一直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收取租金。其次,原告南平武夷集团与被告福建第二公路公司均不是涉案房产的原始权利人。虽然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89年4月10日取得上饶五桂山罗桥6号仓库库房的五本房屋所有权证,原权利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于1989年6月15日取得上饶市罗桥公路6号仓库七本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从两原权利人分别于1988年11月28日、1989年5月22日提交的《江西省上饶市公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产权来源看,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填写的为:自建;而原权利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填写的为:移交。因被告***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革委会双方于1970年12月17日办理的《关于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和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于1979年7月23日所签订借用上饶仓库的《协议书》,故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填写的内容更符合客观事实。再次,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第三条: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包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据此可以看出,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并未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所举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其公司等相关企业重组、股权划转、资产整合剥离也均未涉及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及本案被告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且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而非本案原告。原告南平武夷集团认为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文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至今未被撤销或变更,应当认定自1984年5月29日起,涉案房产即为原告所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交通厅虽然作出了《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但原涉及的两个单位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该批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而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故原告南平武夷集团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南平武夷集团要求确认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原告,排除被告***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福建第二公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并不是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办理的,与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无关,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本院对此意见予以支持;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述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南平市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本院对此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昊旻
人民陪审员 徐璐璐
人民陪审员 蔡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