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507797R。
法定代表人:江训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星星,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现临时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辉莱茵城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美,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一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玉屏山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4920K。
法定代表人:袁仁旺,该局局长。
上诉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公司)、一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州法院)(2019)赣1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信州法院(2019)赣1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武夷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公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房产系国有资产,1984年经福建省交通厅批复己无偿划转给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分公司,该文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至今未被撤销或改变,合法有效。虽然案涉房产目前仍登记在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但权利主体经数次变更,现为武夷公司。案涉房产是武夷公司依法取得的资产,二公公司拒不执行上级文件,故意隐瞒事实,在武夷公司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仍以所有权人的名义申请登记,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系侵权。二公公司对案涉房产的登记无合法权源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二公公司所有,属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由是:1、武夷公司取得案涉房产有合法依据。案涉房产是上诉人通过政府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合法资产,武夷公司系实际产权人。首先,84闽交计字第220号文件作出后,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根据文件即办理了有关手续,接管案涉房产直至2019年房产及土地被政府征收。该文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已实际得到执行,至今未被撤销或改变,合法有效。案涉房产自1984年5月29日起即为武夷公司所有。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公司接管案涉房产后一直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依据不足。第三,在二公公司违法登记前,武夷公司已经取得了案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对内执行了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文件,对外完成了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依法登记的物权受法律保护。2、一审法院以二公公司原权利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填写的产权来源为“自建”,同时因***提供了1970年12月17日办理的《关于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和1979年7月23日签订的借用上饶仓库《协议书》,故认定二公公司申请产权登记填写的内容更符合客观事实为由,否认武夷公司原权利人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的合法性,没有依据。二公公司对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的登记均不合法。二公公司1989年的房产登记无合法的权利来源,且二公公司1994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和2009年对房产的变更登记因没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均不合法。
被上诉人***辩称,首先,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于二公公司所有,这一事实清楚,有产权登记证书和终审行政判决可以证实;其次,武夷公司持有的五本房产证与福建省交通厅1984年批复无关,不足以阻却本案的执行;第三,福建省交通厅1984年的批复属于越权批复,自始无效,且至今也没有执行,诉争房产长期以来仍为二公公司管理使用;第四,武夷公司与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属于不同的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武夷公司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上诉人二公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一审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未作书面意见。
武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2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3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4栋1-1、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栋1-1以及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6栋1-1(下称“涉案产权”)的产权所有人为武夷公司,排除被告***对上述房产的执行;2、由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办理上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公公司和***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二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州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赣11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二公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裁定书作出后,***于2018年3月21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闽0203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向信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夷公司知悉后,提出执行异议,信州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赣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武夷公司的异议请求。2019年8月19日,武夷公司向信州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明,1970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革委会双方办理了《关于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注明:钢筋棚一座、五金料库(砖木结构)一座、水泥库一座、仓库办公室一座、混合宿舍一座、仓库剥丝围墙一座、厕所一座、仓库围墙及铁门一处。1979年7月2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签订了借用上饶仓库的《协议书》,按照省交通局(78)闽交基字第049号批复同意将交管局三处上饶仓库借给省汽车运输公司上饶办事处作为货运业务使用,产权仍属交管局三处所有。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以《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省汽车运输公司、省公路局: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有关交接手续,双方抓紧办理,要求列出清单,其中包括已经国家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全部面积,建筑物几幢,每幢建筑的面积,何种结构形式等,并把原有档案移交给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该仓库目前由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二位退休老工人看管,接管该产权的单位应将二位老人同时接收,退休金亦由接收单位负责,并应照顾好二位老人家的晚年。文件同时抄送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并附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土地证和房产证一览表。1984年6月21日,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三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内容为:接省交通厅抄送给我处的(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关于同意省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将我处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交给该公司建阳分公司的指示,自应遵照办理,现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核,请迅予批复,以便执行。一、按照省交通厅指示“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但实际情况是我处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按照我处账面上饶仓库总用地面积为7554.6㎡,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132.6㎡,仓库围墙为98m,共计原始价值66183.19元,已提折旧16441.90元,按现在重置完全价值为231160元。目前由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每年交纳租赁费为3564元。二、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调拨过去原为无偿调拨,但按现行国家规定,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部分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省财政局、省经委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1、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2、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不低于账面净值的原则,按质论价,由调出企业收取价款。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我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在调入单位的要求下,我们也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结算的规定即:“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执行。文件同时抄报省交通厅。1984年12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闽政(1984)综849号《关于下放三明化工厂等二百九十四个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的通知》,其中省公路工程三处的原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企业行政管理权下发所在市、县为福州市。1985年2月9日,福建省公路局、福州市交通局联合下发(85)闽路办字第006号《关于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下放福州市交通局移接工作结束的报告》,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改称为福建省公路工程二公司,承担全省重点公路桥梁任务,同时企业行政管理权下放给福州市交通局,移接工作经省公路局与福州市交通局同共努力业已完成,并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在福州市交通局签署了《关于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的移接纪要》,第三工程处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营业务由改名的省公路工程二公司继续承担受理。现随文报请核备。附件说明:一、省交通厅、市政府各《纪要》1份、《纪要》附件18种24份;二、省、市体改办各《纪要》1份;三、抄送单位无附件。其中,福建省公路局与福州市交通局《关于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的移接纪要》中(二)移交中的几个问题:…五、第三工程处的所有资金、资产(含机械设备和武器)仍由更名后的省公路工程二公司管理。债权债务及经营的业务也由二公司负责继续受理。…1988年11月29日,福建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提交了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其中:房屋坐落为罗桥公路6号仓库、原权利单位为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移交。1988年11月20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给上饶市国有土地申报登记站的文件中称:我公司原系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我处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后来下放福州市,成立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文中又称:1964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在上饶市建立基地,征用了大批土地,盖了许多房产。现在北门乡民主村的仓库以及围墙外的110平方米守库职工家属住房等,就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965年我单位承建上饶信江大桥,三局就将该库房交给我单位使用。以后三局归兵团,该库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后勤部,待兵团撤销经四师正式移交给我公司使用至今。由于上述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征地手续,请贵站根据上述情况给予办理有关国有土地申报手续。1989年5月22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提交了罗桥公路6号仓库的《江西省上饶市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其中:房屋坐落为罗桥公路6号仓库、原权利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移交。1989年6月15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将原权利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坐落于罗桥公路6号仓库审核登记在现权利单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199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仓库核发了位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1995年1月4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向上饶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了路二综(1995)001号《关于我公司上饶仓库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陈述了该公司取得位于上饶市仓库的房屋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况,认为上述使用权应属于该公司所有。其中有:一九八八年就对方擅自在我公司上饶仓库内进行房建工程,我公司曾二次以(88)路二办字第009号及(88)路二办字第018号文《关于要求立即停止在我公司上饶五桂山仓库围墙内建房的函》,并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建房。2008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规定: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三、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到二公公司名下,具体项目如下:…3、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码:饶市国用(94)字第030001号,房屋产权证号码分别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09年5月,二公公司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公路6号房产的变更登记。2009年6月5日,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二公公司核发了涉案的6本房屋所有权证即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接管诉争房屋后一直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其中福建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于1988年11月25日、1990年8月10日、1991年7月26日、1992年6月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93年8月18日按照协议分别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年租金3564元,均有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予以证明。
还查明,1988年11月28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提交了《江西省上饶市公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其中:房屋坐落为上饶市罗桥公路6号、原权利单位为闽运驻上饶办事处、现权利单位为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驻饶办事处、产权来源为自建。1988年12月6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向福建建阳汽车运输公司出具《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它证明材料因洪水浸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其中有:我处房屋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浸蚀、变质、腐烂,手续不齐全。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我们不齐全的材料(洪水浸蚀、变质、腐烂部分),必须打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确认在洪水中浸蚀、变质、腐烂,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88年12月12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我公司所属单位驻上饶办事处,建于建国初期,迄今驻饶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江西上饶盖有房屋25幢,其中解放路有17幢,闽运新村4幢,原支前站1幢,罗桥公路6号有3幢,这些房屋均具有房契、建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但由于1983年上饶地区发生洪灾,以上房契等证明材料被洪水浸蚀、变质以至腐烂。现上饶办事处《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洪水浸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特此证明。请贵局鉴谅并予以办理上饶办事处房屋所有权证事宜为盼。1989年4月10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本房屋所有权证(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盖有完税缴纳日期为1989年10月1日。1992年12月30日,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同意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999年6月,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办理了上述五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上述房产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2001年12月18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04年4月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4月1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经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改革开放办[2004]21号),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04年4月29日,福建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7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8月2日,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2013]161号)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土地面积9904.11平方米)、罗桥公路6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涉及本案的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资产有位于市(证号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0××26、20××27、20××28、20××29号),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2014年9月3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武夷公司,其中包括注入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的股权。2015年4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随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武夷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公司签署了《关于2015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结算备忘》《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关于2017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应否确认为武夷公司所有、能否排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首先,虽然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但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于1984年6月21日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三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报告认为:一、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二、按现行国家规定,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该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而福建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对于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提交的报告,最后均未作出批复和处理,因此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被搁置,福建省交通厅(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涉案房产也一直未移交。从***提供的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来看,福建建阳公司上饶车队于1988年11月25日、1990年8月10日、1991年7月26日、1992年6月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93年8月18日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房屋年租金3564元,此后诉争房产一直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收取租金。其次,武夷公司与二公公司均不是涉案房产的原始权利人。虽然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于1989年4月10日取得上饶五桂山罗桥6号仓库库房的五本房屋所有权证,原权利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于1989年6月15日取得上饶市罗桥公路6号仓库七本房屋所有权证书;但从两原权利人分别于1988年11月28日、1989年5月22日提交的《江西省上饶市公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产权来源看,原权利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填写的为:自建;而原权利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填写的为:移交。因***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革委会双方于1970年12月17日办理的《关于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和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于1979年7月23日所签订借用上饶仓库的《协议书》,故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填写的内容更符合客观事实。再次,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第三条: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包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的土地与房屋)变更到二公公司名下。据此可以看出,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并未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武夷公司所举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其公司等相关企业重组、股权划转、资产整合剥离也均未涉及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及二公公司;且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而非武夷公司。武夷公司认为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文件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至今未被撤销或变更,应当认定自1984年5月29日起,涉案房产即为武夷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福建省交通厅虽然作出了《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但原涉及的两个单位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且该批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而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故武夷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据此,武夷公司要求确认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武夷公司,排除***对上述房产执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和二公公司辩称,武夷公司主张的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并不是根据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办理的,与福建省交通厅的批复无关,武夷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的产权归其所有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对此意见予以支持;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述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南平市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对此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武夷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武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诉讼类型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从形式上看,体现为信州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侵害了武夷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停止并撤销信州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但从实质上看,就是***请求信州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主张与武夷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主张相互冲突,既包括武夷公司与二公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权属纠纷,也包括武夷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与***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请求权的优先效力纠纷。但无论是何纠纷,该纠纷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否则,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就本案而言,首先,从二者权利归属纠纷来看,武夷公司与二公公司各自主张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均办理了产权登记,并持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从相关的权属来看,武夷公司主张案涉房屋所有的权源是福建省交通厅于1984年5月29日作出《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该批复明确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座落在江西省上饶市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后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汽车运输公司经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的行政调整、划转,武夷公司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二公公司则主张上述福建省交通厅的《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并未实际执行,仍属于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所有,而二公公司系由原福建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更名而来,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难看出,双方就案涉房屋归属所产生的争议不是基于双方各自的意志,在企业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是因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从相关行为的性质上看,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作出了答复,该批复指出:“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现虽已被废止,但对发生在其被废止之前的法律事实仍有法律效力。因此,武夷公司与二公公司的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属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予驳回。其次,就二者的权益保护顺序争议而言,武夷公司主张的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而***主张的是对二公公司的金钱债权,鉴于案涉房屋登记在二公公司名下,属于二公公司对外所负债务的责任财产,依法应予执行。对此,如果案涉房屋系基于企业分立、兼并或其他平等主体交易行为而产生权利归属纠纷,如属于不动产登记原因造成真实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院依此对案涉房屋权属作出认定,进而对武夷公司是否可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作出判定;如属于因不动产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权属争议,应由武夷公司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债权,进而由本院对其主张的债权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定。然而,案涉房屋上的纠纷系政府所属的主管部门——福建省交通厅在企业的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的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故而武夷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的权益,其与***的金钱债权保护顺序形式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实质上仍然是基于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而引起的冲突和纠纷,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武夷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武夷公司的上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围绕案涉房屋所发生的争议系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而引发,将其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退还上诉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晓斌
审判员  徐志锋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汪琴
书记员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