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自然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赣1121行初123号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315507797R。
法定代表人郭冠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自然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广平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97D。
法定代表人周荣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0552D。
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荣烈,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闽江路3号交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4920K。
法定代表人袁仁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全,系该局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武夷集团××诉被告上饶市自然局(以下简称市自然局××、第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南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平武夷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颜木海、颜许华,被告市自然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强强、出庭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诸靖媛,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荣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6月5日,被告市自然局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颁发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1至6栋1-1权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诉称,坐落于上饶市××公路××至××房产原为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所有。1984年5月,经福建省交通厅同意无价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1992年12月,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名称经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同意变更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994年撤销南平地区,设省辖地级南平市,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2004年4月,经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年,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13年8月,经南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市××号(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罗桥公路6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经重组,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原告公司。2015年4月,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批复文件,进一步明确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原告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原告。虽然产权主体历经多次变更,但房产始终登记在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2001年,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经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10年,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即本案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原告受让后,也曾尝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有的主体已不存在及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无奈只能暂缓办理。2019年5月,原告发现房产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且已进入执行阶段。经了解,被告在未进行全面审查且未向原告进行核实、确认的情况下,错误的将房产重复登记至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权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及上房权证字第××号××。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因对外举债被债权人起诉,导致原告所有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基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房产经人民政府的批准已无偿划拨给原告,为原告所有,系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资产。被告未经审查,将房产错误登记至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导致同一处房产出现了两本产权证书,进而导致原告所有的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和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撤销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颁发的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1至6栋1-1权证号为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上房权证字第××号及上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一份(该文件在84年抄送给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处即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前身。第三人对于该无偿划拨事实知晓××;2、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一份;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一份;4、《资产代管合同》一份;5、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改革开放办[2004]21号××一份;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政体股[2004]9号××一份;7、《名称变更证明》(NO:131××一份;8、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等单位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南国资[2013]161号××一份;9、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一份;10、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一份;11、南平汽运公司剥离资产的土地、房产证清单一份,证明自84年5月起至今,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1至6栋1-1的房产的权利主体经多次变更,最终被无偿划拨给原告持有,所有权人为原告,是原告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资产。
第二组证据:1、《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一份;2、《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一份,证明1、坐落于上饶市××公路××至××房产始终××在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未发生过变更;2、2001年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经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10年,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南平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1、《民事裁定书》一份;2、《民事判决书》一份;3、《被执行人信息》一份,证明:1、2018年3月14日,原告所有的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1至6栋1-1的房产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后债权人王丹萍于2018年3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对王丹萍的债权予以确认的事实;2、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对外背负了大量债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若不及时撤销错误颁发给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第四组证据:1、《产权证》五份;2、《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3、《房产档案技术咨询结果单》五份,证明坐落于上饶市××公路××房产自××在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起至今未发生过变更,与登记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的房产实际为同一处房产。
第五组证据:1、《关于为企业改制退休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函》一份;2、《结算备忘录》三份,证明自2015年原告受让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6%的股份以及改制资产和人员起至今,改制人员的安置费等均由原告负担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1、路二后[2006]2号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关于所属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2、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南国投函[2006]12号关于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复函,证明登记在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坐落于上饶市罗桥公路六号与原告所有的但登记在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名下的坐落于上饶市罗桥公路房产系同一房产,该两份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知道诉争房产登记在原告方名下,而且提出过异议,本案原告诉争与第三人所称的属于同一处房产。
被告市自然局辩称,一、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情况。被答辩人要求撤销的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系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经查询房产登记档案,1989年,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颁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六本产权证。2009年,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因改制及公司名称变更,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房产的变更登记,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核发了被诉的6本房产证。经查询土地登记档案,199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核发了位于五××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二、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在罗桥××××房产的办证情况。1989年,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5本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办理换证,5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人××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三、答辩人实地核实情况。答辩人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根据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办理的位于五××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套和红线图,该地块上目前有五栋砖结构建筑,而且该区域已纳入拆迁范围。而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在罗桥××××5本房屋所有权证无详细地址及红线图,导致无法找到房屋。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重复登记。四、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答辩人诉争的行为虽是2009年原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但是该颁证行为是由1989年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演变而来,前后两次颁证仅是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因此,2009年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行为不可能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也就与后来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市自然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职权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及根据机构改革,目前相关登记职权已经移交给市自然局。
二、事实与程序证据:1、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三处上饶仓库示意图、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2、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勘表;3、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勘表;4、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勘表;5、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看表;6、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勘表;7、饶房权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江西省上饶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现场查勘表,证据1-7证明1989年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颁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六本产权证。
8、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平面图、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199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核发了位于五××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
9、关于企业改制需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的情况说明、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书、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清单、关于研究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改制涉及资产评估审核问题的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书;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229829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12、22983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房屋所有权证验证单、房屋地址(门牌号××确认书;13、229832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关于房产面积、结果变更的报告、分户平面图;14、229830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关于房产面积、结果变更的报告、分户平面图;15、229827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发票、结算票据、房屋所有权证验证单、关于房产面积、结果变更的报告、房屋地址(门牌号××确认书、分户平面图、照片。16、22982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审批表、登记收件存根、关于房产面积、结果变更的报告、分户平面图。证据9-16证明2009年,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因改制及公司名称变更,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房产的变更登记,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核发了被诉的6本房产证。
17、证号为20052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审核表、证号为2006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勘表;18、证号为20××2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审核表、证号为20066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勘表;19、证号为20××2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审核表、证号为2006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勘表;20、证号为20××28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审核表、证号为20063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勘表、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洪水侵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出具的证明、建筑许可证;21、证号为20××2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审核表、证号为200667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勘表、建筑许可证。证据7-21证明1989年,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5本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办理换证,5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人××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
22、现状套和图、房屋现状照片,证明根据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上饶办事处办理的位于五××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套和红线图,该地块上目前有五栋砖结构建筑。
三、法律依据:2008年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述称,1、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原系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我处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后来下放福州市,成立“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讼争房产是1964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在上饶建立基地时征地所建。1989年,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办理了讼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因企业改制涉及名称变更,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取得新房屋所有权证。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取得合法,属自建取得。2、原告认为“1984年5月,经福建省交通厅同意无价移交给其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该说法没有依据。理由是:①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根据当时规定不应当作无价移交;②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面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其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③凡属于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详见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因此,省交通厅属越权批复,该批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至始不发生效力。3、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收到省交通厅批复后就有提出异议,要求改为有偿移交。双方在主管局主持下,对方(即原告××虽派人洽谈转让价等问题,但回去请示后没有回复,不了了之。讼争房产长期以来仍由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原告仍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缴交租金。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除了部分出租给原告使用外,余下部分也出租给他人使用。1989年和1994年的房产和土地证办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2009年因改制换证也是办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因此,省交通厅的批复,不仅不生效,而且也没有得到执行。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后,市自然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经套和红线图,该地块上目前有五栋建筑与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产权证一致,而原告持有的五本房屋所有权证却因无详细地址及红线图,无法找到相应房屋。因此,本案也不存在复重登记,更不存在登记机关给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颁发产权证的行为有侵害到原告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证明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应省汽车运输公司的要求,虽作出批复同意无价移交,还要求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列出清单,移交档案和接管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两位老工人等,但双方至今并没有办理上述交接手续。2、(84××路三财字第046号报告,证明1984年6月21日,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接到上述批复后,即向主管局提交报告,认为:①上饶仓库、宿舍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②按现行国家规定,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面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其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③凡属于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详见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此外,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还在报告中,要求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有偿调拨价,并在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事后,省汽车运输公司虽有派人来洽谈转让价格,但回去请示后,不了了之。3、1989年房产证、199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2009年房产证,证明改制前,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于1989年办理了讼争房所有权证、于1994年办理了讼争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后,因企业名称变更又于2009年办理了讼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见,省交通厅“批复”并没有实际执行。4、路二综(1995××001号报告及借用协议书,证明1995年元月4日,省汽车运输公司擅自在借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的土地上建宿舍楼(擅自占用部分讼争土地××,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为此向上饶市土地管理局反映,要求停止侵害。5、部分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因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所在地被拆迁,所有档案被打包存放在拆迁部门租用的仓库,目前还拿不到档案,拆迁部门要求法院开具证明才能查询,现提供资料是手上有的资料××,讼争六本房产证项下的房屋及其土地不仅是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所有,而且长期以来都是由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出租收益,原告及其他租户仍向答辩人缴交租金。
第三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书面述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南平市交通委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房产。1984年,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涉案房产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1992年,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改革省属公路、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闽交办【1992】123号××,将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建阳等八个汽车运输公司成建制地下放给所在地(市××政府领导,归口交通局管理。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为原南平地区交通委下属企业1992年12月,根据《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1993年1月1日起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1994年,因撤销南平地区,设省辖地级南平市,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9年,因上饶旧城改造,为保障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房屋资产安全,将上饶办事处房产登记在主管行政机关名下(即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并办理了房屋权利人变更(产权证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房权证上饶字第××号××。2004年4月,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二、我局的更名情况说明。2001年,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2010年,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南平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综上,涉案房产虽登记南平市交通委上饶办事处名下,但实际为原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资产
经庭审质证,被告市自然局对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仅提供了房产证原件。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8、9、10以及第六组证据是原件。对于第一组证据部分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声称登记在福建省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的五处房产已经划改至原告名下,但是根据第一组证据中的材料并无法证明该证明目的,相反,根据第一组证据的证据4资产代管合同,其中明确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即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位于上饶五桂山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仅是委托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同时在2013年,经南平市国资委同意,将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资产划分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划给本案原告。第二组证据机构改革无异议。第三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证明对象有异议,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两个单位的办证材料,办在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的房产为五处,办在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为六处,而且两单位房产面积完全不相同,因此对于办在两单位名下房产不属于同一处房产。第五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六组证据证明对象有异议,同第四组证据质证意见,无法证明该两处房产属于同一处房产。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对原告武夷集团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证据1批复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我们收到这个批复之后就提出了异议,异议内容详见答辩,主要有三点,1、上饶仓库属于固定资产,按照政府规定不能做无价移交;2、除了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调整改变隶属关系,我们不属于该情况,涉及企业合并以及企业间改制调整,都不应当无偿划拨,当时这个文件是由问题的,我们当时还提出政府文件,即福建省委员会以及省财政厅等都有通知,交通厅只是个部门,没有权利把我们的资产调拨给原福建省运输公司,我们提出异议之后,当时在省公路局主持下,双方协商有偿划拨的价格,后来就不了了之,所以至今该资产没有办理移交,因为该文件就是没有权利批准作出的文件,属于未生效文件。无偿调拨要经过有权机关批准,而且还要办理移交登记,这两个都没有,所以属于未生效批复。第一组证据的证据2-11与我们没有关系,原告现在也是个私营企业,没有权利提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们已经改制,有评估报告和政府批文,这些证据因为被告提交我们没有重复提交。第二组证据真实性由法院认定,证明对象不成立。这里面涉及到房产1-6栋登记在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和产权证不一致,产权证上还有5栋,且该资产和我们资产是否重复登记无法核实,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我们的资产和现存资产是吻合的,且我们有红线图。第三组证据真实性、第一个证明对象无异议,证明对象第二点认为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异议,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已经通过改制,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四组证据中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五本产权证从被告的登记档案可以看出,里面标注是自建,如果是不一致的,自建不论,如果是一致的,涉嫌骗取,该房屋是在60年代建设,不存在原告自建,且该档案没有交通厅存档,说明该文件没有执行,从档案可以看出,是以上饶办事处在1988年出具的一份报告由省运输公司给上饶房管局的一个函,在上饶建有25栋房产,其中罗桥公路3栋,这些房屋均有房契且建筑许可材料,但是由于1983年上饶发生洪灾冲毁无法取得材料,明显是骗取登记,提供的建筑许可证是1988年,但是规划许可证的面积才600平方米,地点和本那房屋地点完全不一致,是用其他地方的规划许可证来说是自建,所以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纯粹是骗取登记的。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查询结果单查询时间是2018年9月12日,查询人并不是公检法,而是原告律师向法院开调查令调取的,说明原告在一年前就知道此事。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所谓的结算备忘录,是否标明与本案安置人员有关无法证实,且是内部资料,并没有实际履行。第六组证据,反而可以证明原告不仅是2018年9月知道,从文件看至少在2006年或者更早就知道了证办在我们名下,所以本案的时效早已超过。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对被告市自然局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一、职权依据无异议;二、对于事实和程序证据,证据1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三处上饶仓库示意图、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三性有异议,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是1988年11月20日原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的文件篡改,且文件中没有明确是针对诉争房屋。三处上饶仓库示意图是1983年8月22日的简易草图并非土地或房产部门所制订,没有原件,且主体不对。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是1970年12月17日生产建设兵团移交给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的移交清单,且没有原件。诉争房屋在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已下文划拨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诉争房屋已不属于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如是针对诉争房屋的申报不合法。证2至证7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登记审核表、登记申请书、现场查看表合法性有异议,1989年6月15日被告所登记的这六本证的登记不合法,没有权利来源。是对原告1989年4月10日已登记的房产的重复登记。按当时的政策,应当有政府批复或是移交凭证。证8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平面图、土地使用证三性有异议:没有原件,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文件是申报的文件,没有土地部门的审批,没有任何政府批文,仅靠第三人的申报,且没有明确是诉争房屋的土地。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是1970年12月17日生产建设兵团移交给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的移交清单。诉争房屋在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已下文划拨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诉争房屋所在的土地已不属于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如是针对诉争房屋的申报不合法。平面图和土地使用证是1994年5月所制作,没有权利来源,不合法。证据9-16企业改制和企业名称变更、6本房产证的变更等证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并非名称变更,而是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所有权的变更,应当是转移登记,该转让将不属于被告所有,且并非合法登记的房产转让他人不合法。证据17-21,对原告房产的发证资料三性均没有异议,可以证明诉争房屋在1989年4月10日已审核发证给原告,我们虽然写着自建,但是建设年代是64年建的,与部队转移建房时间一致,也与84年文件无偿划拨文件一致,该房产就是诉争房产。证据22现状套图、房屋现状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明该处房屋是五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房产的权属。但是这是现有证据,不是原来初始登记时证据,是起诉后去现场拍摄的。现场五栋楼和5本证相吻合,而不是对方说的六栋楼。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对被告市自然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一、职权依据无异议;二、对事实和程序证据,1-7证据三性无异议,诉争房产是我们自建取得,原系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二工程处,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我处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下放到福建省,成立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后来下放福州市,成立“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所以该档案有四师移交材料,我们的办证没有问题,我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还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证据8,两个证是两个部门办的,土地证是土地部门办的,证上面积是7000多平方米,原来是七栋房屋,办证是七本,倒塌了一栋,换证是六本。证据9-16三性无异议。证据17-22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这些材料是骗取的,原告说是自建的,首先提供办证材料有问题,是自己给房管局出具说明,自荐材料被大水冲走了,提供的建筑许可证,时间是1988年,与诉争房屋是60年代盖的不吻合,这三点说明原告产权证是骗取的。第四点,从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后按照土地证红线图进行套核,第三人与现场是吻合的,被告的产权证和房屋是不吻合的,办证材料没有红线图,面积也不一致,所以原告不是利害关系人他的产权证和我们的不一致,而且现场房屋是6栋,被告没有仔细看红线图,另外一栋楼是在大的红线图旁边还有一个小的红线图。原告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被告向我们办证行为质疑或要求撤销。三、原告、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对法律依据无异议。
原告南平武夷集团对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该文件可以证明当时已经提交给第三人,且该文件自始至终没有被撤销,文件内容也没有被其他文件变更,始终生效。证据2,该文件所提的异议是向公路局提异议,但是该异议没有得到批复和解决,是单方的。且84年第三人就已经知道该财产不属于第三人。证据3,均是违法登记,首先没有权利来源,89年该财产应不属于第三人,他仍去登记,且89年登记是初始登记,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根据政府有关的划拨文件才可以作为登记依据。特别是94年的国土登记没有政府部门批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重新审核并登记,但是仅依据申报登记是违法登记。09年的房产证,所谓的变更登记也是对不合法的变更,且根据股份制改革应当属于转移变更,要对土地和房产进行作价转移,国有变私有。证据4没有关联性,但是可以证明原告方已经占有并使用。证据5关联性有异议,该收款收据不能证明是诉争房产的租金,且和土地、房产登记无关联,与后面的租赁协议没有关联性。被告市自然局对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964年,交通部第三公路工程局在上饶市建立基地,征地建设了诉争房屋。1969年交通部公路三局划归兵团建制,隶属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1971年兵团撤销后改为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当时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十九团后勤部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革委会办理了上饶仓库房屋建筑移交清单,该清单注明:钢筋棚一座、五金料库(砖木结构××一座、水泥库一座、仓库办公室一座、混合宿舍一座、仓库剥丝围墙一座、厕所一座。1979年7月23日,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与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按照省交通局(78××闽交基字第049号批复的规定,双方签订了借用协议,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上饶办事处借用诉争房屋作为货运业务使用,产权仍属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1984年,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下放福州市改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后改制变更企业名称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接管诉争房屋后至今仍继续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也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1989年6月15日,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将原权利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福建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坐落于罗桥公路6号仓库审核登记在现权利单位福建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办事处,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1994年5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上饶仓库核发了位于五××公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饶市国用(94××号字第030001号,土地面积为7509.08㎡,用途为仓储用地。2008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规定:关于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的批复:…三、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到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名下,具体项目如下:…3、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码:饶市国用(94××字第030001号,房屋产权证号码分别为;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2009年5月,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向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罗桥××××房产的变更登记。2009年6月5日,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核发了被诉的6本房屋所有权证即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
2018年3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1102财保26号民事裁定:查封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罗桥公路6号5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6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6号1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4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2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6号3幢1-1(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房产。2019年8月19日,原告以案外人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以涉案房产均登记在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为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判决驳回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另查明,1984年5月29日,福建省交通厅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有关交接手续,双方抓紧办理,列出清单,其中包括一级国家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全部面积,建筑物几幢…。1984年6月21日,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二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即省公路局:接省交通厅抄送给我处的(84××闽交计字第220号批复,关于同意省汽车运输公司要求,将我处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交给该公司建阳分公司的指示,自应遵照办理,现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核,请迅予批复,以便执行。一、按照省交通厅指示“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但实际情况是我处上饶仓库、宿合等固定资产均系有价财产,不便作无价移交。按照我处账面上饶仓库总用地面积为7554.6㎡,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132.6㎡,仓库围墙为98m,共计原始价值66183.19元,已提折旧16441.90元,按现在重置完全价值为231160元。目前由建阳分公司上饶车队每年交纳租赁费为3564元。二、国营企业间固定资产调拨过去原为无偿调拨,但按现行国家规定,为了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除了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调整而改变隶属关系,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或分设需要在企业间调整部分设备,以及其他经国家特殊批准的,可以办理无偿调拨外,都必须按规定作价,实行有偿调拨,省财政局、省经委闽财企[1979]202号闽经工[1979]199号通知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1、凡属国家特准的无偿调拨一律凭省革委会或省经委省财政局的审批通知进行。2、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不低于账面净值的原则,按质论优,由调出企业收取价款。三、根据上述国家规定及省交通厅指示,我处拟俟调入单位来人协议确定适当的调拨价并取得价款后即作产权移交。在调入单位的要求下,我们也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结算的规定即:“调入单位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经商得调出单位同意可以分期付款”执行。该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后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均未批复,双方至今未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且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按每年租金3564元向福建省第二工程公司交纳诉争房屋租金。
2006年6月10日,福建省第二公路公司路二后【2006】2号文件《关于所属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我司位于江西××公路××号仓库,仓储用地7509.08㎡,其中建筑占地1245.48㎡,土地及房产归属我司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该仓库房产又在你司登记备案。以上情况向福州市政府作了汇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协调,会议拟定以下方案,与你司协商解决。一、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将江西上饶仓库及土地让售给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让售价经评估后双方商定。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无偿收回江西上饶仓库所有权,以上意见商请贵公司议定后尽快复函我司,以便我司进一步落实产权问题。2006年3月9日,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南国投函【2006】12号文件回复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贵公司2006年2月10日《关于江西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处置意见的函》(路二后【2006】2号××收悉。现将我司了解的情况及处置意见函复如下:南平市运输总公司(原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南平公司”××原在上饶火车站附近有一货运仓库,上世纪七十年代,因上饶火车站扩建,经上饶市政府协调,闽运南平公司上饶办事处的货运仓储搬迁至五桂山。1984年5月,福建省交通厅《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84】闽交计字第220号,见附件××正式决定将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闽运南平公司。自【84】闽交计字第220号文批复至今,二十多年来,五桂山仓库一直由闽运南平公司管理并使用,只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意识不够,闽运南平公司未及时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过户手续,直到1999年6月方才补办了房产证,但土地证一直未办理。鉴于上述情况,我公司认为,上饶五桂山仓库的全部产权属于闽运南平公司的资产。因此,贵公司提出由贵公司将上饶仓库及土地让售给我公司,或者由贵公司无偿收回上饶仓库所有权的方案,我们不能同意。由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属历史遗留问题,我们愿意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贵公司协商解决该项产权纠纷。但双方就上饶五桂山仓库(上饶市××公路××房产××产权仍未达成共识
另查明,1988年12月12日,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向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报告:我公司所属单位驻上饶办事处,建于建国初期,迄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江西上饶盖有房屋25幢,其中解放路有17幢,闵运新村4幢,原支前站1幢,罗桥公路6号有3幢,这些房屋均具有房契、建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但由于1983年上饶地区发生洪灾,以上房契等证明材料被洪水侵蚀变质以致腐烂。现上饶办事处《关于我处所建房屋的许可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洪水侵蚀变质腐烂请给予证明的报告》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特此证明。请贵局见谅并予以办理上饶办事处房屋所有权证事宜为盼。1989年10月1日(完税交纳日期××,原上饶市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办公室向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核发了坐落于罗桥公路××号房××五本房屋所有权证(饶房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
1992年12月30日,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关于建阳汽车运输公司更换名称的批复》[南署办(1992××125号],同意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建阳公司更名为福建省南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1999年6月,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办理了上述五处房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上述房产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
2001年12月18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1]110号××,南平市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
2004年4月6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南政[2004]综71号××,同意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剥离资产4011万元由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同年,福建省经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经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改革开放办[2004]21号××,同意设立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福建省南平市汽车运输公司净资产1600万元出资,认购1600万股,占总股本的16%。2004年4月29日,福建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变更为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中共南平市委下发《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组建南平市交通运输局,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日,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国资[2013]161号××批准,同意将原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上饶办事处位于江西省××市××号(房产建筑面积875.28平方米××、解放路101号(房产建筑面积2672.87平方米,土地面积994.11平方米××、罗桥公路6号(房产建筑面积1039.22平方米××等地段的房屋及土地资产划拨给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涉及本案的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资产有位于市××公路××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0××26、20××27、20××28、20××29号××。但原告至今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2014年9月3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南平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93号××,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将各市直单位、集团或公司的现有涉及交通行业的企业资产整合后整体注入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包括注入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的股权。
2015年4月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
另查明,根据饶办字【2019】2号文件即《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将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自然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本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即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具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责。现《上饶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原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已整合,组建市自然局,据此被告市自然局具有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二、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福建二路有限公司上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否属重复登记。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股权划转的批复》(南国资[2015]36号××文件将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6%股份计1600万元无偿划拨给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时原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遗留的资产和人员等也一并移交给武夷集团,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明确。随后,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武夷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2015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结算备忘》、《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关于2016年度代管改制安置费用及代管资产收支情况等事项的备忘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原告与被告向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于2019年5月份因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得知诉争房屋涉及重复登记问题,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二、虽然,福建省交通厅作出(84××闽交计字第220号《关于上饶五桂山仓库产权移接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坐落在江西省××五桂山的全部仓库产权无价移交给省汽车运输公司所属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作为上饶办事处货运仓库使用。但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接文后,向其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提出(84××路二财字第046号《关于上饶仓库交移问题的报告》并抄报省交通厅,要求将移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作出批复,以便执行。而福建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均未作出批复。且2006年,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针对上饶市五××公路××号的房产产权相互发函同意协商,但未达成共识。现有证据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办事处1993年仍向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且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8】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同意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即同意将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拥有的位于我市辖区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包括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变更到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名下。据此,原福建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并未将本案讼争房产移交给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汽车运输分公司。原告所举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企业改制、资产整合剥离也均未涉及原省交通工程管理局第三工程处、福建第二公路工程公司及本案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而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至今仍为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驻上饶办事处而非本案原告。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建阳分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交通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故原告主张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有限公司持有上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六处房屋属重复登记证据不足。被告依据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江西省上饶市××公路××号的土地及房屋原始基础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与第三人福建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江西省上饶市××公路××号产权纠纷应由它们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处理,或另行提起民事确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平武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市农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亚英
人民陪审员  郑玉琳
人民陪审员  连红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偲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