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4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黎民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百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百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百声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应付工程款1787307元;2.被告承担利息:从诉讼之日起计,以17873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直至付清本息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应付工程款1245957.2元;2.被告承担利息:从诉讼之日起计,以124595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直至付清本息为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签订《手脚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恒大中心第二阶段幕墙视觉样板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脚手架工程部分(包工包料),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到2021年三月份底原告施工的工程室外外架全部封顶完成,从2021年4月初室外外架由于被告的原因,工期开始顺延至今。室内外架于2021年开始施工,五月底封顶完成,其中B栋最迟也是7月5日开始工期顺延。被告对于工程进度款一直拖欠,对于原告施工的进度款,至2021年6月份,工程进度款已经至2191161.9,实际上直到今天被告仅支付了100808.4元。即是依合同第21.2之规定,被告至少要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被告已经严重违约。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仍拒不进行结算对账。被告在回复律师函中声称双方没有最终结算,被告也没有**确认,实际上是无理之极,理由是关于原告提供的2021年6月份的工程款进度支付表中,有被告现场审核人**的签名,有生产经理***的确认,还有项目经理***的签名确认。关于涉案工程工期也多次顺延,有被告现场经理***的签名确认,故原告工程款中的超期费用应该得到支持。另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一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该按同期银行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南京大地公司辩称:1.广东百声公司与南京大地公司之间因工程量及赔偿款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双方至今未进行工程结算,广东百声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申请表未获得南京大地公司**确认,其自行结算的金额不能作为南京大地公司付款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特别约定第2项、第3项、第4项的约定,广东百声公司以项目部在6月份的工程进度支付表的签名作为确认工程量及结算依据违反双方合同约定。2.涉案工程因广东百声公司未提供发票,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广东百声公司诉请南京大地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其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3.广东百声公司自行制作的结算书存在计算错误,不能作为付款依据,广东百声公司自行制作的《恒大中心第二阶段幕墙视觉样板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申请表》中存在多计算ABC栋外架搭设及木工加固用管、楼梯防护等项目工程量、重复计算外架因抹灰不够位加宽项目工程量、多计算ABC外架超期费及停工造成材料积压补偿等费用。(1)关于ABC栋外架搭设项目工程量,多计算了33856.24元。ABC栋双排外架工程总量为13855㎡;屋面机房无挂网双排外架工程总量为182㎡;ABC栋单排挂网外架工程总量981㎡,ABC栋单排无挂网外架工程总量149㎡,挂网单价45元/㎡、无挂网单价42元/平方米,超出女儿墙部分减半计算,合计产量价值应为673817.81元,广东百声公司自行结算的该部分工程款为707674.05元与事实不符,多计算了33856.24元。(2)关于木工加固用管工程量,多计算了83538.9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承包人需使用钢管及扣件等材料(木工用钢管),该工程所有木工用钢管及扣件、辅材由乙方提供,按建筑面积3元/㎡计算。因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因此前期架体搭设后全部拆除,2020年11月8日,广东百声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南京大地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可前期工程量的结算,双方签署了《南沙恒大幕墙样板工程》外架工程量及价格计算书,确认前期木工用管按建筑面积8640㎡计;设计变更后,根据发包方变更后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明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743㎡,据此,涉案工程关于木工用管的总建筑面积为15383㎡,该项目合计产量应为46149元,广东百声公司自行结算的该部分工程款为64843.95元,多计算了18694.95元,且该木工用管在设计变更后项目中计入,又在合同外新增项目中重复计入,据此共多计算了83538.9元。(3)关于楼梯防护项目工程量,多计算了3384元。根据广东百声公司向南京大地公司提交的《外架班组2021形象进度表》,广东百声公司自认其A栋楼梯防护工程量是295.7米;B栋楼梯防护工程量为295.7米,C栋楼梯防护工程量为321.6米,合计楼梯防护的工程量为913米,楼梯防护单价为20元/米,该项目合计产量应为18260元,广东百声公司自行结算的该部分工程款为21644元,多计算了3384元。(4)关于外架因抹灰不够位加宽费用,多计算了42840元。广东百声公司关于外架因抹灰不够位加宽费在其结算表中合同外新增项目中第5项计入价款21420元,在该表第二页第10项前又重复计入。且产生抹灰不够位的情况是因为广东百声公司搭设不符合要求才需要进行加宽补救,该工程量是因广东百声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南京大地公司不同意支付该款项。(5)关于ABC外架超期租赁费,多计算了56282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暂定为120天;第3.1项约定,**租赁期从承包方通知之日起搭设到承包方通知拆除之日止计算租赁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超期按每平方米每天0.15元计算超期费。涉案工程外架分为ABC栋的南侧、北侧和室内装饰架。南侧A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实际使用123天,期间法定假日5天,不存在超期。南侧B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实际使用126天,期间法定假日6天,不存在超期。南侧C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实际使用129天,期间法定假日6天,超期3天。外架南侧A、B、C栋搭设面积均为2426.18平方米,合计超期费应为2426.18*3*0.15=1091.78元。北侧A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8月2日,实际使用232天,期间法定假日7天,超期105天。北侧B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实际使用251天,期间法定假日7天,超期124天。北侧C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实际使用256天,期间法定假日7天,超期129天。外架A、B、C栋搭设面积均为2416.02平方米,合计超期费应为129740.22元,南北侧超期费合计为130832元,广东百声公司自行结算的该项目工程款为187114元,多计算56282元。室内装饰架合同约定期限为60日;广东百声公司于合同到期后第二日开始拆除,不存在超期使用情况,不需要支付超期费用。以上ABC外架超期租赁费工程款共计多计算了51694.06元。(6)关于停工造成材料积压补偿费,多计算了253799.4元。关于停工期间的积压补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20天,南京大地公司认为120天内即便存在停工也不应额外支付补偿费;仅有足球场存在超期36天的情况,足球场产生材料22.5t,南京大地公司同意按照130元/天、23元/t计付补偿款,补偿金额应为3510元,广东百声公司主张257309.4元与事实不符,多计算了253799.4元。(7)ABC室内外架费,多计算了221012.7元。ABC室分包内外架广东百声公司并未进行搭设及拆除等工序,南京大地公司实际上仅是租赁期钢管,租赁期限为2个月,该部分外架的搭设及拆除均为南京大地公司另行委托的劳务人员完成的,南京大地公司支付了劳务费25.22万元。广东百声公司主张按照23元单价计算没有合同依据,应当按照租金标准为130元/吨/月计算,该项ABC室内外架租赁费用应为13290*24.5/1000*130*2=84657.30元,广东百声公司自行结算该项目金额为305670元,多计算了221012.7元。4.因广东百声公司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及因广东百声公司运输车辆造成南京大地公司做好的地坪损坏产生的损失,南京大地公司认为应当在付款金额中直接进行扣减。(1)广东百声公司逾期完工应付违约金合计237831.17元。按照合同第14.1条的约定,工期每延迟一天,按2000元/天累计计算,超过15天,从第16天开始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超过30天,从第31天开始按照本合同26.2条执行。合同第26.2条第5项第④点约定,分包人必须及时退场,如在承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未全部退场,则视为工期拖延,并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结算款的10%)。根据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时间,南侧A栋逾期拆除10天,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南侧B栋逾期拆除19天,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南侧C栋逾期拆除19天,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北侧A栋通知拆除时间2021年8月2日,实际拆除时间2021年10月13日,逾期拆除71天;北侧B栋通知拆除时间2021年8月18日,实际拆除时间2021年10月13日,逾期拆除56天;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结算价的10%支付违约金117831.17元,合计扣减违约金金额为237831.17元。(2)因广东百声公司退场,广东百声公司车辆损坏地坪,发生修缮费用损失200292.34元。根据合同第26.2条第5项第①点约定,因广东百声公司不文明施工给南京大地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广东百声公司退场,车辆未经我司同意擅自驶入已完成的混凝土地坪,造成地坪表面开裂、下沉,面积约为1169㎡,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并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标准计算,南京大地公司重做地坪需发生200292.34元,广东百声公司应当予以赔偿。5.广东百声公司已经收到广州市南沙区政府支付的工人工资560500元,根据双方约定应作为工程款予以扣减。2021年12月,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治欠办针对恒大拖欠劳务费问题提出由政府监督支付工人工资,经双方协商,广东百声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向南京大地公司出具《关于恒大幕墙样板项目、恒大足球场项目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冲抵工程款项的确认函》,广东百声公司确认:双方一致同意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工资表中对应的实名账户直接发放给广东百声公司公司所列工人工资的款项作为广东百声公司在恒大项目的已收款,对应金额冲抵广东百声公司与南京大地公司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项,广东百声公司对前述款项不再向南京大地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广东百声公司的工人已经收到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工资合计560500元,南京大地公司认为前述款项应当视为南京大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应当在结算款项中予以扣减。 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公司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广东百声公司向南京大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37831.17元;2.广东百声公司向南京大地公司赔偿修缮地坪费用损失200292.34元;3.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广东百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反诉被告存在逾期完工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南京大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237831.17元。2020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了《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南侧A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开始拆除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逾期拆除10天,按2000元/天累计计算广东百声公司需向南京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南侧B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开始拆除时间为2021年5月5日,逾期拆除19天,超过15天,从第16天开始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南侧C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开始拆除时间为2021年5月5日,逾期拆除19天,超过15天,从第16天开始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需支付违约金50000元;北侧A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时间2021年8月2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拆除时间2021年10月13日,逾期拆除71天;北侧B栋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时间2021年8月18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拆除时间2021年10月13日,逾期拆除56天;北侧C栋的外架搭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的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广东百声公司实际拆除时间2021年10月13日,逾期拆除56天,根据合同第26.2条第5项第④点约定应按照合同结算价的10%支付违约金117831.17元,合计违约金金额为237831.17元。南京大地公司主张广东百声公司向南京大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二、因广东百声公司运输材料的车辆私自驶入南京大地公司已经承建好的人行路面,其车辆损坏地坪,发生修缮费用损失200292.34元,按照合同约定广东百声公司向南京大地公司赔偿修缮损失。广东百声公司在2021年10月13-18日期间退场,其运输材料的车辆私自驶入南京大地公司已经承建好的人行路面导致地坪损坏。根据合同第26.2条第5项第①点约定,因广东百声公司不文明施工给南京大地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广东百声公司车辆造成地坪表面开裂、下沉,面积约为1169㎡,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并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标准计算,南京大地公司重做地坪需产生200292.34元损失费用,广东百声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反诉被告广东百声公司辩称:1.对于南京大地公司第一项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从我方提供的补充证据可以看出,南京大地公司提出南侧ABC违约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南京大地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在2021年4月16日在南沙恒大项目施工群里有通知拆除事宜,但是他在工作群里是这样说的,“外架班组,相关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准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因此实际情况是不是达到拆除标准是以现场实际作业面来定。从南京大地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到了2021年5月2日,炮楼都没有批荡,清洁工作也没有搞,天面上地板上还有很多裂缝,**先发给***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直到2021年5月份还有很多工作没有完成,其他施工单位还需要外架作为安全保障,这个不是广东百声公司原因造成的是,是南京大地公司自己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广东百声公司关于拆除的时间也发给了项目经理***,***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关于南京大地公司称的北侧外架逾期问题,南京大地公司同样没有事实依据。从我方提供的补充证据第七页可看到,到2021年8月27日,还有工人站在广东百声公司的外架上施工,(杂工在修补连墙洞,这是南京大地公司工作人员**自己发的工作内容图片)。2021年8月30日,南京大地公司工作人员(网名)天道酬勤,实为***发的工作图片也可以看到还有工作人员在利用广东百声公司的外架工作。2021年9月28日,在***发给瓦工班组的工作联系单也可以看出,直到2021年9月28日,瓦工班组的修补工作未完成,******工班组工作人员,意思说外架即将拆除了,请瓦工班组施工人员抓紧时间修补。2.对于南京大地公司第二项请求维修损失费用由广东百声公司承担的问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广东百声公司的车辆压坏了南京大地公司的人行路坪,从南京大地公司提供的照片也看不出是人行路,只是工地上的一般的临时通行道路。(2)涉案工地上24小时都有保安值守,如果南京大地公司发现了临时通行道路被压坏了,当时就应该扣车处理。(3)从南京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没有看到实际损失,只有一个自制的报价单,没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及发票予以佐证。(4)工地上临时通行道路的费用,在招投标时,是作为措施费用加入工程总造价的,没有损失一说,临时道路最后在综合验收时都要取消的,而改建为其他通行道路。南京大地公司作为一级建筑企业,应该带头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不是通过诉讼,拖延时间的方式来对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合同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南京大地公司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进行认定。 广东百声公司具备施工劳务资质。2020年11月20日,南京大地公司(承包人)与广东百声公司(分包人)签订《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分包工程名称为恒大中心第二阶段幕墙视觉样板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脚手架工程;分包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恒大汽车城东北侧,东临友善路,南临万泰路。二、分包合同价款。工程量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量,经承包人确认后结算。合同单价为:双排脚手架单价45元/㎡;三排脚手架63元/㎡……室外施工楼梯45元/㎡……3.承包人须使用钢管及扣件等材料(木工用钢管(柱、**、及剪力墙加固):该工程所有木工用的钢管及扣件、辅材由乙方提供),按建筑面积3.0元/㎡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含材料进场和退场所有费用,且材料保管由分包人负责,与承包人无关),但分包人必须满足承包人使用数量和时间要求,若发生材料损坏,经双方确认后按市场行情赔偿,赔偿后此材料所有权归承包人所有。5、金额暂定价:1071265元(该价款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注:1、本合同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计量,经承包人确认后结算。2、本合同总价中包含人工费524096元,此部分人工费作为工人工资……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0年12月1日开工(具体日期以承包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1年4月30日竣工(根据承包人提供的计划完成)。租赁期暂定为120天(满足承包人现场施工进度要求)。3.1**租赁期约定:从承包方通知之日起搭设到承包方通知拆除之日止计算租赁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如有超期,按每平方米每天0.15元计算超期费(如遇群体工程,按**约定计算)。3.2前期由于业主设计变更,前期架体搭设后全部拆除,工程量的确认详见《工程量确认单》,单价按合同约定结算。后期按新设计图纸范围搭设脚手架,其租赁期按“3.1**租赁期”约定重新计算。十一、特别约定。2.本合同生效后,凡涉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结算或签订(收)与本合同相关联的文件等,必须加盖承包人本合同主体印章,否则均属无效。3.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分支机构、项目部或员工与分包人之间就本合同及所涉工程相关联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承诺等,均属无效。承包人项目部印章及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得用于签订经济合同或确认与经济相关事项,如发生使用此类未经授权印章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确认类文书均为无效。乙方对此己明确知晓。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职务项目负责人。8.分包项目经理**先,职务总经理。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工程阶段性完工或竣工: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分阶段性完成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为实际竣工日期,以双方签认的验收单为准;(2)分包人认为有顺延工期的情况发生的,应在情况发生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视为分包人放弃主张,工期不予延长。且每延迟工期一天,按2000元/天累计计算,超过15天,从第16天开始按5000元/天累计计算,超过30天,从第31天开始按本合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2条执行。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2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情况及合同约定的确认方式,经承包人**确认后结算的方式确定。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含工人工资)的时间节点:(1)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分包人申请,经承包人审批后,次月25日支付至上月完成并经承包人审批的工作量的50%;(2)本合同约定工作量全部完成,分包人在25日申请,经承包人审批后,次月25日付至累计己完工作量(经承包人审批)的70%;(3)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成且材料退场,分包人申请,经承包人审批后,三十日内支付至累计己完工作量(经承包人审批)的100%。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30天,从第31天开始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南京大地公司共向广东百声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808.4元。 该项目曾进行过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C栋、B栋、A栋外架搭设开工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2日。室内装饰外架搭设A栋、B栋、C栋开工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5日、2021年4月28日。 为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广东百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12月工程款申请表》记载合同内工作:设计变更前工程款合计374533元,设计变更后完成工程价款190783.2元;合同外新增12000元,合计577316.2元,发包单位审核合计565316.2元等。**在现场审核人处签名,**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处签名,***在生产经理处签名,***在项目经理处签名。附件《外架工程量及价格计算书》记载,木用用管8640㎡,合价25920元。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 2.《2021年6月份进度款申请表》记载合同内工作:设计变更前工程款合计380203元,设计变更后完成工程价款913680元;合同外新增工程897278.9元,其中ABC外架超期费149794.12元(见形象进度表),ABC外架超期费61798.5元(见形象进度表),停工造成材料积压补偿257309.4元,木工加固用管61843.95元,设计变更窝工12000元。合计2191161.9元,本期累计应付款(70%)1533813.3元,累计已付款609771.3元,本期应付款924042元。**在现场审核人处签名,**、**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处签名,***在生产经理处签名,***在项目经理处签名。附件形象记录表记载,A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443.27㎡×106天×0.15元=38847.99元(2021年4月11日合同到期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106天);B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443.27㎡×109天×0.15元=39947.46元(2021年4月8日合同到期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109天);C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443.27㎡×112天×0.15元=41046.9元(2021年4月5日合同到期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112天);A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773.32㎡×15天×0.15元=6239.9元(2021年4月11日合同到期,2021年4月26日开始拆除,逾期15天);B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773.32㎡×27天×0.15元=11231.94元(2021年4月8日合同到期,2021年5月5日开始拆除,逾期27天);C栋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2773.32㎡×30天×0.15元=12479.93元(2021年4月5日合同到期,2021年5月5日开始拆除,逾期30天);A栋室内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4430㎡×45天×0.15元=29902.5元(2021年6月9日合同到期,2021年6月10日至到7月25日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45天);B栋室内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4430㎡×20天×0.15元=13290元(2021年7月4日合同到期,2021年7月5日至到7月25日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20天);C栋室内双排外架合同逾期材料租赁费4430㎡×28天×0.15元=18606元(2021年6月27日合同到期,2021年6月28日至到7月25日至今未拆除,到7月25日止逾期28天)……A栋室内装修架材料租赁费用,2021年4月20日起租,只算材料租赁费用;B栋室内装修架材料租赁费用,2021年5月5日起租,只算材料租赁费用;C栋室内装修架材料租赁费用,2021年4月28日起租,只算材料租赁费用。***在项目部落款处签名。 3.《恒大幕墙视觉样板项目补充合同》约定,1:A.B.C栋室内装饰外架包材料每平方25元(手写23);本工程使用期限为两个月。2:A.B.C栋外墙批荡原有外架不够位现需增加飘架包材料每米20元(手写15)。3:楼梯防护搭设每米25元(手写20)。4:安全通道防护栅(双层)搭设每平方90元(手写80)。5:楼梯斜跑道搭设每米121.5元(手写100)。甲方落款处签名人为**。广东百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申请以打印的报价为准,但南京大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国权儿子**不同意,仅确认手写部分的价格。 4.***于2021年4月12日签名的《外架超期单》记载C栋2021年4月6日开始顺延工期,B栋2021年4月9日起开始顺延工期,A栋2021年4月12日起开始顺延工期;***于2021年8月3日签名的《室内外架超期单》记载A栋2021年6月20日起开始顺延工期,B栋2021年7月5日起开始顺延工期,C栋2021年6月28日开始顺延工期。 5.南京大地公司提交了《恒大幕墙视觉样板项目》,该表格存在多处涂改痕迹,记载一、搭设面积1、A.B.C栋外架面积=164米*19.3米*3栋=9495.6㎡;2、停工拆除面积5494㎡;3、9495.6㎡-5494㎡=4001.6㎡;4、4001.6㎡*28元/㎡=112044.8元;二、梁侧安全平桥1、A.B.C栋搭设总米数=170米/层×4层×3栋=2040米;2、停工拆除1080米;3、2040米-1080米=960米;4、940米*13元/㎡=12480元。三、钢管扣件租金1、现场所剩钢管70吨;木工内架加固用管90吨;球场用管22.42吨;合计70+90+22.42=182.42吨;租金130元/月/吨;扣件9000个;0.35元/个;总计使用5个月。2、182.42吨×130元/月/吨×5月=118573元。3、9000个×0.35元/个×5月=15750元。四、其他因本工程特殊,木工加固使用的钢管不能及时拆除重复使用,造成材料积压,需按建筑面积投影面积每平方加收3元。***在该表空白处写有:“说明:1.第一、第二以**商务年前的报量确认;2.第三经与班组现场确认协商,现场所剩钢管原70吨改为65吨,木工内架加固用管90吨改为85吨,球场用管量以过磅。”落款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 6.《项目结算申请表》,记载合同内工作:设计变更前工程款合计387250元,设计变更后完成工程价款907739.1元;合同外新增951776.5元,合计2246765.6元,已付1000808.4元,应付1245957.2元。 经质证,南京大地公司对《2020年12月工程款申请表》及附件《外架工程量及价格计算书》予以认可;认为《2021年6月份进度款申请表》《外架超期单》《室内外架超期单》中***的确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南京大地公司授权及**,应属无效;《恒大幕墙视觉样板项目补充合同》未经南京大地公司授权及**,不具有约束力;《恒大幕墙视觉样板项目》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广东百声公司的申请,南京大地公司并未同意按照其申请支付款项,仅是对材料堆放量的确认;项目结算申请表是广东百声公司自行制作的,与其之前提交的结算书金额存在差异,证明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且存在多计算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的问题,应当以其制作的《分包结算表》为准。南京大地公司提交的《分包结算表》记载合同内工作:设计变更前工程款合计380203元,设计变更后完成工程价862838.90元;合同外新增255562.14元,工期延误罚款120000元,损坏地坪修缮费用200292.34元,拒拆超期违约金117831.17元,合计1060480.53元。 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南京大地公司认为提供了以下证据:1、A栋B栋C栋首层平面图及屋顶平面图; 2、广东百声公司**的2021年4月外架工程形象进度表,记载……A/B/C栋屋面机房双排外架(无安全网)209.88㎡,A/B/C栋屋面机房外架单排防护(无安全网)171.72㎡; 3、2021年1月9日拍摄的照片两张,显示既有双排外架,又有单排外架。 4、《建筑设计总说明》,记载A栋建筑面积2805平方米,B、C栋建筑面积1969㎡,总建筑面积6743㎡。 经质证,广东百声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当以其统计数据为准。 双方对广东百声公司主张的外架超期费及广东百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责任存在争议。南京大地公司认为根据约定租赁费用应当计算至其通知拆除之日止,其通知广东百声公司拆除,但广东百声公司没有按时拆除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责任。广东百声公司认为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之日现场并不具备拆除条件,租赁费应当计算至实际拆除之日且不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责任。关于脚手架的开工和拆除时间,广东百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设计变更前为2020年9月22日开工,2020年11月10日拆除。设计变更后C栋、B栋、A栋外架搭设开工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6日、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2日。工程分为南侧、北侧和室内。南侧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拆除,实际A栋是4月26日拆除,B栋、C栋是5月5日拆除;北侧A栋通知于2021年8月2日拆除,实际2021年9月23日拆除,B栋通知于2021年8月18日拆除,实际2021年9月23日拆除,C栋通知于2021年8月20日拆除,实际2021年9月26日拆除。室内部分,南京大地公司仅租赁了广东百声公司的脚手架,租赁期限为2个月,拆除是南京大地公司找人负责拆除的。A栋租赁期是2021年4月9日至6月9日,2021年7月27日才拆除完毕;B栋租赁期是2021年5月4日至7月4日,2021年8月4日才拆除完毕;C栋租赁期限是2021年4月27日至6月27日,2021年8月12日才拆除完毕。 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供了“南沙恒大项目施工群”聊天记录。2021年4月16日,南京大地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记载要求外架班组于本院16日起对A/B/C栋主楼外架进行拆除,具体顺序为屋面-幕墙飘板外架,保留非幕墙飘板侧外架(拆除时间另定)。拆除过程中如有工序前后冲突,以现场协调为准。**拆除顺序:A栋-C栋-B栋。外架班组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人手,按项目部要求进行拆除工作……2021年4月30日,***:“***把A栋屋面清理干净,沥青好灌缝”。2021年8月2日,**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函,记载目前现场已具备拆除条件,要求外架班组立即组织人手,8月3日开始按项目部要求进行外架拆除工作……2021年8月18日,**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函,记载……再次向你班组明确A栋8月2日,B栋8月18日,C栋8月20日开始进行外架拆除工作……2021年8月27日,南京大地公司员工**发送照片显示工人仍在脚手架上做工,**:“杂工修补连墙件洞”。2021年8月30日,***发送照片显示有工人在脚手架上做工。 广东百声公司还提供了:1、**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8日,**先:“A栋外架第一次拆除时间4月26日,内架搭设4月20日,B栋C栋外架第一次拆除5月5日,内架搭设5月4日,谷经理请确认下……”。 2、***签名的于2021年9月28日发送给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瓦工班组的工作联系单,记载目前ABC栋外墙脚手架已经进行拆除工作,脚手架洞及施工洞口未修补封堵,多次口头通知你班组至今未有工人进行修补洞口工作。现正式通知你班组在9月29日之前安排工人施工…… 3、证人**的证言。**的证言可总结为:1.其不识字,2021年4月18日,其与**还有工人对ABC栋炮楼的数,三栋数量一样,每栋120多方,当天回去**将数据微信发送给我“屋面机房双排周长31.8*高2.2*3栋,单排周长31.8*高1.8*3栋”,之后其将该微信信息转发给**先;2.4月20日,**先让我去拆外架,通知我先拆C栋,但是当时C栋还有人干活,就没拆,过了十几天大概5月初才能拆C栋外架,当时拆了一层两层,因为要补漏,没有完全拆完,这栋有问题就去拆下一栋,三栋基本都是同时拆除的,在5月份陆续拆完。当时拆完这一侧再去拆另一侧,但我分不清南北,另一侧是到9月26日去拆的,只拆了一天又停工了,找人补了一天墙,第二天才开始拆……经质证,南京大地公司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及工作联系单不能证明现场不符合拆除外架的条件,广东百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南京大地公司通知广东百声公司变更拆除时间;证人不识字证明力度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通过证人证言可以印证确实存在双排架和单排架的问题,对于三栋楼的周长31.8米不予确认,对于高度予以认可;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三栋楼同时拆除,不存在不符合拆除条件的情形。 因南京大地公司对广东百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予确认,广东百声公司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通过摇珠程序选定广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鉴定公司。鉴定过程中,广东百声公司申请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南京大地公司认为广东百声公司在运输材料过程中损害了地坪,要求其承担地坪修缮费用200292.34元。为证明其主张,南京大地公司提供了设计图、总包合同分页(室外工程);公函、微信聊天记录;外架车辆行驶路径简图、现场照片;恒大室外地坪损坏修缮工程;恒大中心第二阶段幕墙视觉样板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脚手架专业分包结算表;恒大视觉样板室外路面修缮工程计价记录截图。经质证,广东百声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认为路面是临时设施,临建费是业主恒大给南京大地公司的费用,工程竣工以后临建设施不能做临时设施的景观路,且南京大地公司偷工减料路面厚度6厘米不到,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广东百声公司的车辆压坏的。 广东百声公司自述,其于2021年10月13日全部撤场。南京大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于2021年9月22日被通知停工,2021年10月26日大部分工人撤场。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根据广东百声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44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南京大地公司名下价值1245957.2元的财产。为此,广东百声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情况,本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作如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的工程结算款项如何确定。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南京大地公司的项目经理为***,职务为项目负责人,另约定凡涉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结算或签订(收)与本合同相关联的文件等,必须加盖承包人本合同主体印章,否则均属无效。广东百声公司提交的《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并非最终结算文件,该表格经过南京大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对于该表格中的工程量等数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结算款项结合双方提交的结算表格进行以下分析。 1.关于设计变更前的合同内工程款,《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记载该项金额为380203元。设计变更前的工程量发生在《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签署前,工程量是固定的,现广东百声公司要求上述款项按照387250元计算,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设计变更后的合同内工作部分,《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中记载的该部分金额为913680元。第一、关于ABC栋外架搭设项目工程量的问题。南京大地公司认为ABC栋外架搭设项目工程量计算错误,应分为单排架和双排架、有挂网和无挂网分别计算工程量和单价,最终多计算了33856.24元。涉案合同并未就单排架和双排架及有无挂网分别约定单价,南京大地公司主张的单价没有依据;南京大地公司仅按照平面图来计算单排架和双排架的工程量,不足以推翻《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对于南京大地公司相应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广东百声公司主张该部分金额应为690502.05元,该金额低于《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中记载的金额,属于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第二、关于木工加固用管工程量的问题。南京大地公司认为木工加固用管工程量计算错误,且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所有木工用的钢管及扣件、辅材按建筑面积3.0元/㎡计算,费用由南京大道公司支付。根据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的《外架工程量及价格计算书》记载,木用用管8640㎡;根据《建筑设计总说明》记载,设计变更后的ABC栋总建筑面积6743㎡。故根据上述约定木工加固用管对应的工程款应为46149元[(8640㎡+6743㎡)×3元]。《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在设计变更后合同内工作中计算了木工加固用管,又在合同外新增部分计算了木工加固用管,广东百声公司对此未作出合同解释,又未能提供上述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故对广东百声公司主张超出本院上述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屋面机房工程量的问题。《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记载该部分工程量为381.6,对应的工程款应为17172元,而南京大地公司认为该部分工程量应为182.16,对应的工程款为7650元。南京大地公司仅按照平面图来计算屋面机房工程量,并不足以推翻《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中记载的工程量。对于南京大地公司相应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设计变更后的合同内工作部分对应的工程价款应为889044.15元。 3.关于合同外新增部分。《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中记载的该部分金额为897278.9元,但南京大地公司对上述金额有异议。第一、关于楼梯防护工程量的问题。南京大地公司认为根据《外架班组2021形象进度表》楼梯防护项目工程量应为913米,据此认为广东百声公司多计算了3384元工程款。但该表格上记载了临边防护25.2米、A栋电井132㎡,南京大地公司计算遗漏了上述项目,对其相应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外架因抹灰不够位加宽的工程款问题。南京大地公司认为不应当计算该笔费用,但《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上记载了该笔费用,***进行了确认,应当予以认定。 第三、关于ABC外架超期租赁费的问题。《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租赁期暂定为120天,**租赁期从承包方通知之日起搭设到承包方通知拆除之日止计算租赁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如有超期,按每平方米每天0.15元计算超期费。根据***出具的《外架超期单》及《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附表详细描述,记载南侧A栋超期15天,扣除法定节假日5天,实际超期为10天;南侧B栋超期27天,扣除法定节假日6天,实际超期21天;南侧C栋超期30天,扣除法定节假日6天,实际超期24天;广东百声公司主张北侧A栋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106天,扣除法定节假日7天,实际超期99天;广东百声公司主张北侧B栋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109天,扣除法定节假日7天,实际超期102天;广东百声公司主张北侧C栋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112天,扣除法定节假日7天,实际超期105天;室内A栋自2021年4月20日搭设,计算两个月的租期,于2021年6月19日租赁期满,广东百声公司主张超期租金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36天,扣除法定节假日2天,实际超期34天;广东百声公司主张室内B栋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20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天,实际超期19天;广东百声公司主张室内C栋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超期28天,扣除法定节假日2天,实际超期26天。按照详细描述中记载的工程量计算上述超期费用应为187521.48元。南京大地公司认为南侧及室内超期费用应计算至其通知拆除之日止,该答辩意见与***出具的书面意见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南京大地公司主张的超期费用计算面积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ABC室内外架费用问题及提供期间积压补偿问题。南京大地公司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六月份进度款申请表》的证据,对其相应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关于合同外新增部分工程对应的工程价款应为811363.76元。广东百声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应为2080610.91元(380203元+889044.15元+811363.76元),南京大地公司已付工程款1000808.4元,故南京大地公司仍需向广东百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79802.51元。对于广东百声公司主张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南京大地公司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广东百声公司要求南京大地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广东百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脚手架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并未约定在南京大地公司通知拆除脚手架后,广东百声公司需在多少日内拆除完毕;且南京大地公司的项目经理***对于超出租赁期的脚手架同意向广东百声公司支付超期费,现南京大地公司又以此为由要求广东百声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关于南京大地公司主张的修缮地坪费用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南京大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坪是因广东百声公司使用不当而毁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广东百声公司承担承担修缮地坪费用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9802.51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079802.51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0885.76元,由原告广东百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85.2元,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00.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3936元,由反诉原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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