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90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鑫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石材交易中心二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0J0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68802W。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190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2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鑫中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鑫中海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90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427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