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新石北路壹江国际A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峰。
被执行人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1号楼鼎泰商务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陆荣飞。
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74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前往公积金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通过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0431万元,未能执行到位,也没能查到被执行人河北卓豪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洲
代理审判员  韩战平
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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