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06民初1650号之一
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新石北路壹江国际A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6元,减半收取587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878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科
人民陪审员  曹发科
人民陪审员  谭曲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玉婷
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校对人:廖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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