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新石北路壹江国际A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月峰。

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8层13-14号。

法定代表人:何光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0)沪贸仲裁字第45号裁决,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波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为656143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0)沪贸仲裁字第45号裁决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蒲红兵

审判员  邓云茂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莹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