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913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通运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汝浩,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科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章日春。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通运幼儿园为与被告杭州科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通运幼儿园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科华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通运幼儿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通运幼儿园撤回起诉。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丽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