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4号之一

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16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0874248H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中环大道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4122元,由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