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16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0874248H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中环大道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3日作出了(2020)皖0225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南京银行光华支行银行存款50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