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64号

申请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16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0874248H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中环大道10号。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芜湖市鑫兴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南京银行光华支行银行存款50万元(存款账号:01×××91)。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〇年元月三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