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4086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086号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为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元,由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