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83-1号
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向前所有的皖BT999J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马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向前所有的皖BT999J号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