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嘉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嘉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达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展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32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1284民初3235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诉争《购销协议》签订地点是四会市而不是高要区。二、《购销协议》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该表述存在矛盾,不能确定上述条款是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还是仲裁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就纠纷发生后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三、本案应按法定管辖处理,本案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四会市作为买卖合同接受货款一方的上诉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四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协议》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虽然双方的约定表述为申请仲裁,但从表述内容看,明确选择了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应当认定为双方协议选择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约定虽然表述不规范,但选择的管辖法院明确,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订地没有明确约定,一展公司提交的证人**、***的证言均称,**带着***交来的两份《购销协议》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六区上岸路20号办公场所,***看了合同没有问题后,就拿出一展公司的公章在《购销协议》***并签字,最后由**将《购销协议》交给***转交嘉达公司。嘉达公司提交的证人**的证言,证实***叫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到位于肇庆四会市大旺尚城国际北门旁的巢湖××室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在《购销协议》***达公司的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最后**的地点为四会大旺,该地点是合同签订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嘉达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22)粤1284民初3235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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