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168号
原告:徐孜文,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瑞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金城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孜文与被告新疆瑞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孜文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孜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孜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徐孜文负担。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