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27号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5103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