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常州山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8091号 原告:常州山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绣华府12幢2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5幢2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常州山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文化公司)与被告上***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室内设计公司)、被告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建筑设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 山海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华室内设计公司与天华建筑设计公司连带支付设计费238,000元。 事实和理由:山海文化公司与天华室内设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天华室内设计公司要求山海文化公司绘制室内施工图并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天华室内设计公司于2021年将融创嘉和小镇B13地块、爱家丹阳住宅公区精装项目及上海南翔项目室内施工设计业务交与山海文化公司设计完成,双方协商一致,融创嘉和小镇B13地块设计费34,000元,爱家丹阳住宅公区精装项目设计费23,000元、上海南翔项目设计费195,000元。山海文化公司承揽该设计任务后按天华室内设计公司的要求设计及进行更改并将完工设计图纸通过微信及邮箱的方式交付给天华室内设计公司,天华室内设计公司均予以接受确认。山海文化公司完成相应的义务后向天华室内设计公司索要设计费,天华室内设计公司仅支付14,000元,山海文化公司多次索要,天华室内设计公司均推脱不予支付。天华建筑设计公司为天华室内设计公司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山海文化公司(乙方)与天华室内设计公司(甲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尾部披露甲方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号XX大厦XX楼”。天华室内设计营业执照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幢XX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案涉合同载明的当事人披露地址,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地址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不能作为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的依据。故,本案应当以天华室内设计公司(甲方)注册登记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天华室内设计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X幢XX室。据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顾 静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