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世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5977号 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世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龙村大埔圩镇九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设计公司)与被告广东世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投资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华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贸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华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贸投资公司向天华设计公司支付设计款624702.03元;2.判令世贸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38169.29元(以624702.0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9日开始计算,以每日0.1‰为计算标准暂计至2023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世贸投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天华设计公司给世贸投资公司提供建筑设计任务事项。总设计款10990140元。天华设计公司完成了部分工作。合同5.1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次应付未付金额的0.1‰的违约金。2021年6月28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重新确认,同意本合同结算价为1385217.03元。世贸投资公司方支付了760515元,还剩624702.03元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世贸投资公司辩称,世贸投资公司对未付金额予以确认,但天华设计公司尚未提交合同发票,故依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世贸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法院审查,认定世贸投资公司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世贸投资公司认为违约金的起算点不应为2021年6月29日,而应从2021年6月28日往后推15个工作日,即2021年7月20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9月21日,世贸投资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天华设计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龙旧村改造项目启动区地块复建住宅11#及12#地块设计,总设计费暂定为10990140元;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经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甲方按付款进度表支付各阶段设计费;4.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须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次应付未付金额0.1‰的违约金。 2021年6月28日,天华设计公司与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中心签署《结算事宜》,确认根据原合同及结算完成工作量比例,需支付天华12#地块(方案设计阶段)总结算金额为1385217.03元。世贸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021年9月8日,天华设计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确认表》,载明:镇龙旧村改造项目启动区地块复建住宅11#及12#地块方案设计图纸提交时间为2021年9月8日,提交人为天华设计公司,设计委托方审核意见为:设计院已提交相应设计成果,符合付款条件;广州珠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中心在设计委托方处盖章。 天华设计公司提交一张金额为624702.03元的发票显示开具日期为2022年1月6日,其还提交快递签收信息显示该发票于开具当日寄出,于1月10日由“骆工”签收。双方庭审时确认天华设计公司开具了发票并送达世贸投资公司签收后,因世贸投资公司当年无法付款故其又将该发票寄回给了天华设计公司。 另查明,天华设计公司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显示其已经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结算事宜》《设计成果确认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发票、快递单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过举证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天华设计公司具备设计资质,其与世贸投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设计款,天华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确认表》可证实其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设计工作,世贸投资公司亦对结算事宜载明的结算金额及未付数额予以确认,因此,天华设计公司要求世贸投资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624702.03元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世贸投资公司抗辩的未收到发票问题,根据天华设计公司提交的发票及送达快递单显示其已经将发票送达给世贸投资公司,而世贸投资公司庭审时确认收到发票后因其无法在当年付款故将发票返还给了天华设计公司,故天华设计公司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其开具发票义务,世贸投资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次应付未付金额0.1‰的违约金。”如前述,本院已认定天华设计公司已经履行了开具发票的义务,系世贸投资公司原因又归还发票,故其迟延支付款项缺乏依据,应当依照上述约定向天华设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涉案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因设计中断并未全部完成,故本院依照发票送达时间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世贸投资公司确认从2021年7月20日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上述计算方式,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违约金计算为:以624702.03元为本金,按照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世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624702.03元及违约金(以624702.03元为本金,按照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驳回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5元,由被告广东世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