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733号
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打磨沟村(什川科技生态小镇展示中心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九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507元,由原告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