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13号
申请人: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648744,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6HP1P88,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八营路1号璀璨天城3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盐城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6362196.8元。申请人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2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62196.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