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92民初446号之一
原告:夷陵区*****胶合板厂,经营场所夷陵区南津关路长江科学院基地内。
经营者:陈荣,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实际经营者:罗超,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东,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磨坪乡磨坪村四组金叶路168号1-401。
法定代表人:蒋和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夷陵区*****胶合板厂与被告湖北中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夷陵区*****胶合板厂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夷陵区*****胶合板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夷陵区*****胶合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夷陵区*****胶合板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祖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依婷
书 记 员 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