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8119号
原告:**,男,1957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