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5322号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旺路1号院9号楼5 层518。
法定代表人:刘泠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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