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吾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6665号
原告:青岛吾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广场5号楼1513。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原告青岛吾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吾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