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2864号
原告: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8820914480374。
法定代表人:**新,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圈,沁阳市崇义镇法律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69号(焦作市神州路与塔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1291403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崇义镇小金陵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