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2财保1号
申请人: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9747990A。
负责人:刘转成,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1291403R。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2389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为0221410806000402000001,责任限额为3723892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2389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广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