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165号
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1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990338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燃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112-A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RU437R。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燃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燃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燃动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