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初172号 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明珠路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1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云本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 峰 审 判 员  焦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