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9402号
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1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99033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一洲同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4号16幢4层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GNWC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洲同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一洲同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一洲同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