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街1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990338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技园内第15号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39K390。
法定代表人:代琼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区8幢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97228394M。
法定代表人:刘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寰,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10号院4号楼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834171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静宁县,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吾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丽锦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刘寰、北京东事迪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 044 36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寰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予以登记查封,但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车辆下落,致使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