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1884号之一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