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初21884号之一 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 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